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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i618267-0205-2021-0005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东湖区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0-11-18 12:13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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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南昌市东湖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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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市东湖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提高政府投资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江西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操作办法》、《南昌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我局代政府起草了《南昌市东湖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实施细则》,并向全区各相关部门征求了意见。

    二、概况说明

    《南昌市东湖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实施细则》共有五章35条内容,对东湖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进行了要求部署。其中:

    1、第一部分“总则”(第1条至第10条),明确政府投资审计项目实行计划管理制度,与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的发展改革、财政、行政审批、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等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并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2、第二部分“审计程序及控制” (第11条至第19条),明确了审计机关的相关审计程序以及被审计单位应当出具的书面承诺。

    3、第三部分“审计内容”(第20条至第23条),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相关内容。

    4、第四部分“法律责任” (第24条至第32条),明确被审计单位拒绝或拖延提供审计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以及中介机构或执业人员存在违规行为等,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需要特别说明的,本细则第二十六条“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移送相关部门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一)违反规划、征地用地、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

    (二)未经发改部门立项审批的;

    (三)概算调整未按照规定程序报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未按照审批文件确定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实施建设的;

    (五)重大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未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

    (六)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

    (七)发生工程质量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八)虚假签证、虚假变更或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情节严重的;

    (九)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以上情况都是我局在以往审计工作发现的问题,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条细则。在以后的审计工作一经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以上行为,将视情况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5、第五部分(第33条至35条),对本细则开始施行时间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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