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c106671--2025-0083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 发布机构: | 东湖区农业农村局 | 生成日期: | 2025-07-31 14:34 |
| 文件编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二、检疫范围、对象及受理条件
(一)检疫范围和对象:
1.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本办法以及检疫规程等规定实施检疫”。
2.依据2023年4月1日,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22个动物检疫规程的通知要求,开展动物产地检疫工作,规范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二)受理或不受理条件: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申报材料不齐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当场或三日内已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但申报人拒不补正的;
2.申报的动物不属于本行政区域的;
3.农业农村部规定不应当检疫的动物;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三、申报检疫流程
线上申报检疫→官方兽医受理→现场检疫→出具电子动物检疫证明
需通过火车、航空、轮船等非道路进行宠物托运宠物主宠提前三天向东湖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点)申报检疫后,宠物主应携带宠物、宠物主本人身份信息原件、复印件、宠物免疫证明原件、复印件等以及托运工具的相关信息(如:航班号、火车车次,出发时间等)到东湖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点),由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后,出具电子动物检疫证明。
东湖区动物检疫点:南昌市东湖区南京西路500号,1810709010。
东湖区农业农村局:南昌市东湖区三经路699号,0791-87838695。(注:宠物主如有不清楚的,可先电话咨询)
特别注意:
依据2023年4月1日,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22个动物检疫规程的通知中《犬产地检疫规程》第3条检疫合格标准第3.3点按规定进行狂犬病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且狂犬病免疫抗体检测合格。涉及犬只托运的,在线上填写申报资料时,需上传免疫有效保护期内(一般动物接种后3周内产生免疫力)的免疫抗体检测报告编号、图片,并现场提供原件、复印件。(注:检测报告由《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应当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取得相关资质认定、国家认可机构认可或者符合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实验室出具”),不得提供虚假报告或用其他图片替代。
四、注意事项
(一)非东湖区本地户口,但确在东湖区内居住的宠物主,除需提供上述要求携带的资料外,还需提供在东湖区的房产证(宠物主本人的)或房屋租赁协议原件、复印件;
(二)非东湖区本地户口,在东湖区内工作(学习)的企业员工(学生),除需提供上述要求携带的资料外,还需提供在东湖区域内企业的工作证明、学生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外地到东湖区短期公差或旅游后返回原籍的,需提供原籍免疫证明以及进入东湖区时原籍出具的有效的《动物检疫证明》(动物A)原件、复印件。
东湖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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