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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A25010-6369-9002-7636-2544-8340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东湖区审计局 生成日期: 2020-06-17 22:35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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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检查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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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促进审计机关正确履行职责,加强对审计项目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保证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审计项目质量检查,是指审计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级派出机构、下级审计机关完成审计项目质量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三条  审计署领导全国的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工作。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工作。

        审计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审计项目质量检查事项。

        第四条  审计署负责组织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审计项目质量的检查。必要时,可以对其他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进行抽查。

        地方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对本级派出机构、本地区下一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的检查。

        第五条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工作实行计划管理。

        审计署制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审计项目质量检查的计划。

       地方审计机关制定对本级派出机构、本地区下一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检查的计划。

        第六条  审计机关组成审计项目质量检查组,并在实施检查前,向被检查审计机关送达审计项目质量检查通知书。 

        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派出机构、下一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检查的内容是:

    (一)审计工作中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建立和执行审计质量控制制度的情况;

    (三)执行各项审计准则的情况;

    (四)审计项目成果反映的客观性、真实性以及成果所发挥作用的情况;

        (五)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的实施和反映情况。

        (六)其他有关审计项目质量的事项。

        第八条  审计项目质量检查,主要通过检查审计档案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以到被审计单位核查。

        第九条  审计项目质量检查结束后,向被检查审计机关下达审计项目质量检查结论。

        第十条  上级审计机关认为被检查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较好的,可以给予表扬;有问题的,应当责成被检查审计机关予以纠正或者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质量问题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被检查审计机关对于审计项目质量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认真整改。

        第十一条  每年11月底之前,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应当将对本地区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检查情况的综合报告,报审计署。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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