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A25010-2104-6190-3009-2382-3518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东湖区审计局 | 生成日期: | 2020-04-09 22:38 |
| 文件编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委、市政府对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全局性和关键性领导,切实统一部署,协调各方,促进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审经责发〔2014〕102号)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参照《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部际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审办经责发〔2011〕71号)、《江西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赣经责发〔2015〕1号),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市委、市政府成立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是市委、市政府领导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和成员若干人。
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纪委书记、市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市政府秘书长为领导小组成员。
第三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编办)、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组成。如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增加组成部门。
第四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经审办),负责处理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具体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落实经济责任审计各项工作。市经审办设在市审计局。
二、职责任务
第五条 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重大决策措施的研究制定、组织实施、统筹协调、督查落实等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市领导的有关指示精神,指导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二)研究制定重要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章制度;
(三)监督检查、交流通报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四)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会议;
(五)指导和管理县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市属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六)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
第六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明确工作职责,各司其职,相互协调,密切配合,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共同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一)市纪委、监察局的主要职责是:
1.参与研究提出领导干部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
2.依纪依法受理审计移送的案件线索;
3.依纪依法查处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
4.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适时进行研究;
5.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市审计局。
(二)市委组织部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有关规定,将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干部管理监督机制建设,并作出具体安排;
2.负责提出领导干部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参与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
3.向市审计局介绍已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有关情况;
4.根据工作需要,主持召开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
5.对市审计局在经济责任审计中依法提请予以协助的事项,给予支持配合;
6.根据审计结果和有关规定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他有关人员作出组织处理;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本人档案,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将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运用经济责任审计典型案例对领导干部开展经常性教育;研究分析经济责任审计中反映的苗头性、倾向性和普遍性问题,提出加强干部管理监督的意见和措施;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市审计局;
7.对下级组织部门执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规定,以及运用审计结果等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8.办理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
(三)市编办的主要职责是:
1.参与研究提出市本级领导干部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
2.对市审计局在经济责任审计中依法提请予以协助的事项,给予支持配合;
3.根据有关规定,将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机构编制问题及时研究处理;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市审计局;
4.对下级编办执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规定,以及运用审计结果等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5.办理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
(四)市人社局的主要职责是:
1. 参与研究提出市本级领导干部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
2. 对市审计局在经济责任审计中依法提请予以协助的事项,给予支持配合;
3. 根据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办理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考核、奖惩等相关事宜;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市审计局;
4.对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执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规定,以及运用审计结果等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5.办理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
(五)市审计局的主要职责是:
1. 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2.研究制定经济责任审计业务规章制度;
3.参与研究提出市本级领导干部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负责将审计计划草案报请市长审定后,纳入市审计局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
4.对审计中发现的相关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依规做出处理处罚,对审计中发现的需要移送处理的事项,应当区分情况依法依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部门、巡视机构等的要求,以适当方式向其提供审计结果以及与审计项目有关的其他情况;
6.协助和配合干部管理监督等部门落实、查处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问题和事项;
7.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或者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
8.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有关建议,以综合报告、专题报告等形式报送市委、市政府和省审计厅,同时提交有关部门;
9.对下级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10.办理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
(六)市国资委的主要职责是:
1. 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有关要求,将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监督体系;
2.参与研究提出市委管理的市属企业领导人员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
3. 向市审计局介绍已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被审计领导人员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有关情况、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有关经营管理等情况;
4. 根据工作需要,参加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
5. 对市审计局在经济责任审计中依法提请予以协助的事项,给予支持配合;
6.将审计结果作为企业经营业绩考评和被审计领导人员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在对国有企业管理监督、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有效运用审计结果;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督促有关企业落实审计决定和整改要求;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市审计局;
7.对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执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规定,以及运用审计结果等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8.办理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
(七)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1.参与研究提出市本级领导干部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
2.对市审计局在经济责任审计中依法提请予以协助的事项,给予支持配合;
3.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市审计局;
4.对下级财政部门执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规定,以及运用审计结果等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5.办理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
三、会议制度
第七条 领导小组实行工作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
第八条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制定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重大决策,讨论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二)研究审议重要的经济责任审计规章制度;
(三)听取市经审办关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的汇报,安排部署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九条 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由领导小组组长确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可以向领导小组组长提出召开工作会议的建议。
第十条 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负责主持。会议出席人员为: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市经审办成员可以列席会议,也可以邀请有关部门的人员列席。
第十一条 会议审议的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市经审办把关后由领导小组组长签发。会议纪要印发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以及与会议审议事项有关的市领导及有关部门单位,并报送市委常委。
四、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成员工作如有变动,由履行相应岗位职责人员自然递补,由市经审办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备案。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制定、印发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章制度等文件、向全市通报涉及经济责任审计发展全局的重要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行文的重大事项,可以领导小组名义行文或者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名义联合行文。
领导小组行文,由领导小组组长或者副组长签发,联合行文由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十四条 向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其他相关部门、单位传达中央、省关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要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有关领导同志的讲话,通报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精神、领导干部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印发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指导意见,转发各地关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法规、制度、规范性文件或经验总结,以及向县(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通报经济责任审计重要事项,可以市审计局或市经审办名义行文。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成员应当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第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由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全市现行的与本规则不一致的规定,按本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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