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A25010-2282-3080-0066-4929-0899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东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生成日期: | 2017-12-20 20:14 |
| 文件编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为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对违法或不当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者经济责任的监督措施。 三、局纪检应当加强对各直属单位或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各应直属单位或部门当加强对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四、局纪检负责责任追究的调查组织工作,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二)实事求是,责任明确; (三)错罚相当,惩教结合。 六、具有以下情况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经过行政诉讼,被判定为错误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 (二)经过行政复议,被认定为错误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 (三)被当事人投诉,经调查认定为错误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 (四)已经造成行政赔偿的行政许可行为; (五)其他违反《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七、各直属单位或部门按照行政监督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对应当追究责任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被投诉或被追究责任的单位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调查人员,自觉接受调查,主动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隐瞒、阻挠和刁难。 八、对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错误实施行政许可行为,情节和后果较轻的,对直接责任人第一次给予批评教育,第二次给予警告,第三次给予行政记大过并调离原岗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应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对被追究责任的行政许可行为,应当责令改正或撤销行政许可。 十、各直属单位或部门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十一、本制度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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