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号令: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推进企业(营业性场所)有序复工复产(开业)的通告
南昌市东湖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第10号令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推进企业(营业性场所)有序复工复产(开业)的通告
区内各企业(营业性场所),各镇(街办、管理处),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成员单位:
根据江西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关于企业复工复产及员工返岗有关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2020年第3号)、《江西省企业复工复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及要求》(赣新冠指办明电〔2020〕56号)和南昌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的实施意见》(洪新冠指发〔2020〕27号)及省、市其他有关疫情防控规定,结合东湖区实际,现就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推进全区企业(营业性场所)有序复工复产(开业)有关事项通告如下:各复工复产(开业)企业(营业性场所)必须具备“建立防控体系、加强员工管控、实行封闭管理、保障防护物资、设置留观场所、鼓励错峰上岗、做出责任承诺、保障安全生产”八个条件,具体标准按照江西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2020年第3号公告、赣新冠指办明电〔2020〕56号和洪新冠指发〔2020〕27号文件执行。旅游、休闲、娱乐、影剧院、博物馆等领域,暂不复工营业。1.具备复工复产(开业)条件的企业(营业性场所),分别按照《东湖区疫情防控期间楼宇企业、在建工地复工复产工作方案》或《东湖区疫情防控期间各类营业性场所复工开业工作方案》,向属地镇(街办、管理处)提出申请,提倡无接触式申报。2.镇(街办、管理处)接到申请后,联合区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现场核实是否具备复工复产(开业)条件,并出具审核意见。 3.镇(街办、管理处)与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审核通过后,向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并报请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和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由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应急保障部或市场监管部下发《复工复产(开业)通知书》。4、企业(营业性场所)在取得《复工复产(开业)通知书》后,方可启动复工复产(开业)。经核查未达到防控条件的,一律不准复工复产(开业)。1.做好复工跟进服务。属地镇(街办、管理处)和区直行业主管部门要对复工复产(开业)的企业(营业性场所)加强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员工防疫知识培训、卫生监管等方面的指导,及时了解企业(营业性场所)生产状况,积极协调帮助企业(营业性场所)解决复工困难和问题,为企业(营业性场所)尽快复工复产(开业)创造条件,并抓好省、市、区稳增长政策的落地落实。2.强化监督检查力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属地镇(街办、管理处)和区直行业主管部门加大对复工复产(开业)的企业(营业性场所)的监督检查,督促其严格执行相关防疫防控规定,对不认真配合落实、瞒报相关情况等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令停产停业,并依法追究责任。3.及时研判处置疫情。复工复产(开业)企业(营业性场所)如一旦发生疫情,立即停工停业。经区防控指挥部根据专业意见进行研判后,明确停工时间、停工范围,或予以暂时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