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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j602402--2024-0144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东湖区审计局 生成日期: 2024-11-04 16:33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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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2023年度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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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经中共东湖区委审计委员会批准,中共东湖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东湖区审计局派出审计组,自2024年4月19日至6月28日,对东湖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具体组织的2023年度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对东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以下简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彭家桥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彭家桥街办)2023年度部门预算执行及决算草案进行了延伸审计并单独出具了审计报告。区财政局及相关部门单位对其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中共东湖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东湖区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 2023年度预算执行及决算草案编制情况

    (一)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执行情况

    2023年,东湖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预算数159,278万元,实际完成159,278万元(其中:税收收入117,857万元,非税收入41,421万元),较上年决算数153,851万元增长3.5%;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含扬子洲镇)预算数268,127万元,实际支出246,504万元,较上年决算数249,754万元下降1.3%。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执行情况

    2023年,东湖区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预算数3,150万元,实际完成7,218万元(全部为上级转移支付),较上年决算数8,863万元下降18.6%;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预算数3,150万元,实际支出3,731万元,较上年决算数5,715万元下降34.7%。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执行情况

    2023年,东湖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预算数265万元,实际完成265万元(当年上级补助收入92万元,上年结余结转收入173万元),均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补助经费,较上年决算数179万元增长48%;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预算数265万元,实际完成144万元,较上年决算数6万元增长23倍。

    (四)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执行情况

    2023年,东湖区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数22,805万元,实际完成25,455万元,较上年决算数21,009万元增长21.2%;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预算数22,255万元,实际完成23,435万元,较上年决算数20,918万元增长12.0%。

    二、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结果表明,区财政局及相关单位全面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区委决策部署,通过强化预算约束、盘活存量资金等措施,防范化解财政风险,区本级预算执行、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总体良好。

    一是强化资金统筹,增强财力保障。积极依法组织征管,统筹各级资金,确保财力稳定。全年清理收回、盘活存量资金13,840.30万元,收回财政借款4,789万元,累计向上级争取专项转移支付收入30,220万元、新增债券9,964万元,有效充实可用财力。

    二是不断加大投入,全力保障民生。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投入力度,2023年教育支出46,534万元,科技支出1,999万元,文化支出2,667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8,858万元,卫生健康支出21,151万元,城乡社区支出42,989万元,农林水支出4,379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6,966万元,上述支出合计185,543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75.3%。

    审计认为,2023年区财政收入较上年有所增长,但仍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本级财政自给能力较弱,自给率(即: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59,278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246,504万元的比重)仅为64.6%;二是财政收入质量不高,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59,278万元中,非税收入41,421万元占比26.0%,财政整体增长及持续发展能力有待提高。

    三、财政管理及决算草案审计情况

    2023年度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较好,但财政管理中还存在着预算编制不够精细、预算调整未按规定执行、非税收入未及时缴库等亟待纠正和改进的问题:

    (一)预算编制方面

    财政预算编制不够精细,表现在:1.部分项目支出未细化到具体项目,如:预算编制其他支出59,460万元,其中经济发展专项5,000万元、其他资金20,000万元等均未细化到部门及具体项目中;2.财政代编部门预算,区财政编制的其他支出预算中,含全区人员绩效考核奖金30,925万元;3.其他类指标占比高,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中的经济分类“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占“机关商品和服务支出”总额的75.7%。

    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11号)“一、进一步完善预算编制……各级财政部门、有预算分配权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预算编制改革,严格控制代编预算规模,提高预算到位率,切实把预算细化到部门,细化到基层单位,细化到具体项目”的规定。

    (二)预算执行方面

    1.非税收入未及时缴库。截至2023年12月31日,区财政局未及时将非税收入账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不含利息)14,369.45万元上缴国库。

    上述做法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关于“加强收入缴库管理。地方各级政府所有非税收入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有关规定,取消收入过渡性账户,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暂未实现非税收入直接缴库的,应当将缴入财政专户中的非税收入资金在10个工作日内足额缴入国库,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不缴”等规定。

    2.财政专户利息、非税收入专户利息未及时缴库。截至2023年12月31日,区财政局未及时将其他财政专户的利息收入3,480.32万元、非税收入账户利息收入81.24万元上缴国库。

    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46号)第二十九条“财政专户资金保值增值管理取得的收益(包括活期存款利息),除按照资金管理规定纳入本金统一核算或已指定用途外,应按规定上缴国库单一账户”的规定,区财政局应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3.科学技术经费投入不足。2023年,我区财政经常性收入243,566.58万元,较上年增长10.9%;科学技术支出1,999.07万元,较上年下降48.2%,科技技术支出的增长幅度未达到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八十六条“国家逐步提高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国家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国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应当占国内生产总值适当的比例,并逐步提高”及《南昌市科学技术投入条例》第十条“市以及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投入力度,确保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增长幅度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的规定。

    (三)财政管理方面

    股权投资账务处理不规范。2023年12月,区财政局补记以前年度取得的股权投资9,348万元,其中: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808万元、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4,200万元、区东控企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1,410万元、区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930万元。财务会计账务处理:借记“投资成本”科目9,348万元;贷记“其他应付款-其他”科目9,348万元。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总会计制度〉的通知》(财库〔2022〕41号 )“股权投资核算政府持有的各类股权投资……通过清查发现以前年度取得、尚未纳入财政总会计核算的股权投资时,根据股权管理部门提供的资料,按照其确定的投资成本,借记本科目(投资成本),贷记‘以前年度盈余调整’科目”的规定,区财政局将该股权投资应记而未记入净资产,导致虚增负债9,348万元,影响财政总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

    (四)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方面

    绩效运行监控管理不到位。2023年度,绩效评价工作选取的10个重点绩效运行监控项目中部分项目代表性不强,如:区妇女联合会2022年省级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贫困妇女两癌救助项目1万元、区科学技术协会科普活动项目4.3万元,以上项目涉及资金量小,不属于重大项目。

    上述做法不符合《东湖区区级预算部门绩效管理暂行办法》(东财绩〔2020〕1号)第六条“(六)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抽选部分项目进行财政重点监控……”及第十六条“绩效运行监控主要是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对重点政策和重大项目绩效延伸监控等”的规定。

    (五)政府投资预算评审方面

    项目存在部分清单子项的单价不一致的情况。如:“育新学校教育集团紫金校区新建工程”的地下室配电间、设备间和风机房的细石混凝土楼地面清单项目中,1#中学综合教学楼清单综合单价64.68元/㎡,2#小学综合教学楼清单综合单价50.8元/㎡;地下室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清单项目中,1#中学综合教学楼清单综合单价81,495.12元/台次,2#小学综合教学楼清单综合单价65,216.68元/台次。“东湖区排水单元整治工程一期青山湖污水处理厂治理片区排水单元及周边道路项目”的混凝土垫层清单中,民巷二片区的综合单价529.9元/㎡,马家池社区的综合单价546.8元/㎡。以上均存在项目内容特征一致,但单价不一致的情况。

    上述行为不符合《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第八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一)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的要求,组织机构内部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和第七条“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履行以下职责:(六)根据实际需要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投资评审报告进行抽查或复核……”的规定。审计认为,区财政局应当对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进行必要的抽查、复核,相同项目在同一时段的材料市场价应尽量保持一致。

    (六)省审计厅下发疑点发现的问题

    1.三保账户核算非三保支出,涉及金额13万元。2023年1月,发放2022年计生特殊家庭一次性抚慰金13万元,属“非三保”支出,但区财政局从“三保”资金专户拨付该资金。

    上述做法不符合《江西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印发〈关于设立县级财政“三保”资金专户的工作方案〉的通知》(赣财库〔2022〕15号)第二条“(七)资金支付清算……不得超范围使用专户资金,不得违规调出专户资金”的规定。

    2.收取已明令取消的灵活就业城市道路占道费,涉及金额3.52万元。2023年,区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中心根据《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1993〕410号)第四条“因特殊需要必须临时占用道路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停放车辆、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或其他临时占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占费”的规定,收取灵活就业人员城市道路占道费3.52万元。

    上述行为不符合《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免征涉及灵活就业城市道路占用费的通知》(赣财税〔2020〕34号)“一、自2020年7月28日起,对经批准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的规定。

    区财政局作为非税收入管理部门,不符合《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非税收入预算执行管理,监督检查执收单位的执收行为,督促政府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政府非税收入账户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政府非税收入的日常监督、年度稽查和专项检查制度,及时检查、纠正和查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规、违法行为”的规定。

    3.经济分类科目使用不准确,涉及金额1.86万元。区委统战部在预算执行中,实际支出内容不符合指标部门经济分类的支出范围。如:2023年5月支付换届会议期间费用0.56万元、2023年6月支付会议费用0.34万元,均应使用预算资金指标“商品和服务支出-会议费”科目,但实际使用的预算资金指标为“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科目。

    上述行为不符合《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13号)第十二条“ 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预算在执行中应当严格控制调剂。确需调剂的,行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的规定。

    区财政局作为监督部门,未对预算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预算执行中,政府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四)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和用款计划,合理调度、拨付预算资金,监督各部门、各单位预算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规定。

    四、部门预算执行及决算草案审计情况

    本次部门预算执行及决算草案审计延伸了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彭家桥街办,从审计情况看,各部门单位2023年预算执行和决算草案编报基本符合预算法和相关财经法规的规定,预算执行情况总体较好,但也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非税收入征收方面

    未按合同约定收取房屋租金。2023年,彭家桥街办有两处房屋对外出租,合同约定为每月收取房屋租金。审计发现,彭家桥街办作为出租方实际并未按月定期收取房屋租金,一处是每半年收取一次,另一处是2024年3月一次性收取2022年1月至2024年6月的租金。

    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缓缴、减缴、免缴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以及设立项目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缓收、减收、免收政府非税收入”的规定。

    (二)预算执行及重大经济事项方面

    1.专项资金核算不规范2023年,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在“退休安置管理机构”项目经费中列支局办公经费、职工取暖费等费用15.35万元;彭家桥街办使用“垃圾分类”专项资金支付订购党报党刊0.47万元、电费0.84万元,等等。

    上述行为不符合《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13号)第二十二条“行政单位从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取得的项目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款专用,在单位统一会计账簿中按项目明细单独核算,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部门和上级预算单位的监督”的规定。

    2.提前拨付下一年度工会经费。2023年12月,彭家桥街办向单位工会账户转账16.15万元,用于2024年度职工工会福利以及2023年度“惠生活”和健步走活动经费。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9号)第六十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规定。

    3.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审计发现,彭家桥街办光明社区整体升级改造工程项目2022年12月9日开工,2023年8月31日竣工,9月20日竣工验收合格,2024年3月项目报送结算金额822.02万元。截至2024年7月26日,彭家桥街办仅拨付工程进度款374万元。按本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12.4条“(1)月进度款的支付,施工方于当月20日前上报实际完成工程量,经甲方、监理方审核后,支付实际完成工程量的70%;(2)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审计后……支付至认定工程造价总额的97%,剩余3%预留金质保期满后支付”的约定,该项目完工后应支付至结算价的70%,但彭家桥街办实际只支付45.5%,存在拖欠工程款现象。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的规定。

    (三)部门决算草案编制方面

    一是部门决算编制不完整,漏编上级补助收入。2023年,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收到上级部门拨入定期增资及调标等款项11.80万元,未编入决算草案。

    二是部门决算编制不真实、不准确。2023年,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将抚恤金230.92万元、2022年义务兵优待金415.09万元等项目支出在部门决算报表中的基本支出明细表中反映;差旅费决算数较账面数相差1.09万元。2023年,彭家桥街办账面反映总支出2,555.6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418.74万元、其他支出136.92万元。但是部门决算报表反映基本支出954.89万元、项目支出1,600.77万元,账面数与部门决算编制数不一致。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五条“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的规定。

    (四)参与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管理方面

    存在二次分配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现象。各街办、管理处(乡镇)的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人员工资绩效奖、烤火降温等经费,均由区财政局直接拨付至各街办、管理处(乡镇)账户。但审计发现,2023年11月,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拨付无军籍人员工资到各街办、管理处(乡镇)账户,共计104.45万元。

    上述行为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第三十八条“专项转移支付应当通过本级政府财政部门下达。除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外,各部门、各单位不得直接向下级政府部门和单位下达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规定。

    五、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方面

    2022年度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指出问题21个,其中立行立改13个、分阶段整改3个、持续整改5个。相关部门单位认真落实审计整改要求,截至2024年9月,累计上缴财政资金34,863.51万元,立行立改整改率100%、分阶段整改率67%、持续整改率40%。

    六、审计建议

    (一)深挖财源潜力,夯实财政根基。积极协助职能部门,加强对各类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确保应缴尽缴,提升财政库款的调控水平;遵循“多方开源,集中蓄水”原则,积极争取上级财政资金,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大力推进财政存量资金、专户沉淀资金的清理整合工作,缓解库款调度压力。

    (二)加强预算管理,提升资金效益。一是增强财政预算编制的准确性,深入推进政府预算改革。精心编制年初预算、依法依规调整预算、科学合理拨付资金、规范完整编制决算,切实提高预算管理成效。二是加大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力度,持续跟踪财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绩效状况,切实落实全面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结果应用的刚性约束,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能。

    (三)加大科技资金投入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能。进一步加大对科技经费的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力度,特别是针对重点科研项目和领域,应确保资金充足。对于已拨付的科技资金,应加强项目实施的过程管理,确保资金按照既定的计划和目标进行使用,防止资金被挪用、浪费或滥用等不良现象的发生。

    (四)加大检查力度,发挥监督职能。应当建立政府非税收入的日常监督、年度稽查和专项检查制度,及时检查、纠正和查处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规、违法行为,确保资金安全;严格按照年度支出预算和用款计划,监督各部门、各单位预算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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