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i618267--2026-0026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 发布机构: | 东湖区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6-01-29 15:18 |
| 文件编号: | 东府办发〔2026〕4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东府办发〔2026〕4号
东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东湖区燃气事故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各镇(街办、管理处),区各有关部门:
《东湖区燃气事故应急预案(修订)》已经区政府2026年第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6年1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东湖区燃气事故应急预案(修订)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故分类分级标准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区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组成
2.2 成员单位职责
2.3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4 应急现场指挥部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防监测
3.2 预警级别
3.3 预警信息发布
3.4 预警行动
3.5 调整、解除预警
4 应急响应和处置
4.1 信息报告
4.2 先期处置
4.3 情况报告
4.4 分级响应
4.5 指挥和协调
4.6 应急处置
4.7 扩大应急响应
4.8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应急评估
5.2 善后工作
5.3 保险赔付
5.4 调查报告
6 应急保障
6.1 指挥保障
6.2 通信与信息保障
6.3 应急队伍保障
6.4 应急资金保障
6.5 应急装备保障
6.6 交通运输保障
6.7 医疗卫生保障
6.8 社会治安保障
6.9 技术储备与保障
6.10 救援物资保障
6.11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6.12 宣传、培训和演练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演练
7.2 预案修订
7.3 预案实施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科学、规范、高效处置燃气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西省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南昌市燃气管理条例》《南昌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南昌市城市燃气重大事故应急预案》《东湖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
1.3 事故分类分级标准
城镇燃气安全事故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分为四级。具体分类标准如表1-1所示。
表 1-1 事故分级响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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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分级 |
分级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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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I 级 |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特别重大)燃气事故:(一)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燃气中毒,下同);(二)10 万户以上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并造成特别重大社会影响;(三)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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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Ⅱ级 |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重大)燃气事故:(一)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二)5万户以上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三)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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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Ⅲ级 |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较大)燃气事故:(一)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二)1万户以上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三)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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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Ⅳ级 |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一般)燃气事故:(一)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二)3000 户以上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并造成一般社会影响;(三)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
上述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Ⅰ级、Ⅱ级事故启动市级响应机制,由市级统筹指挥处置;区级层面按职责分工,全力做好协同配合与属地保障工作。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各类城镇燃气(含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事故的应急处置。
本预案所称燃气事故,是指燃气在输配、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中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以及因其他突发事件衍生的燃气事故。
1.5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联动应对, 以人为本、 快速处置。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在东湖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设立区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燃气事故应急处置的决策部署,启动和终止本预案,统一指挥、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决定应急处置重大事项,调动应急救援队伍、物资和设备,协调相关部门支援,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处置进展。
强化与市级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上级应急管理、燃气行业主管等部门的衔接联动;严格遵循市级相关应急预案要求,主动接受上级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工作监督;当事故等级达到市级响应标准或超出本区处置能力时,立即提请区应急委员会上报市级应急指挥机构,主动移交指挥调度权限,服从上级统一指挥;按规定时限和规范流程向上级部门报送事故初报、续报、终报信息,全面精准反映事故态势、处置进展及物资需求等情况;认真落实上级部门下达的应急处置任务,积极配合开展跨区域、跨部门应急支援工作,确保应急处置工作与上级部署同频同步。
2.1 区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组成
区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区城管执法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常务副总指挥,区城管执法局、区财政局、区卫健委、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东湖公安分局、东湖消防救援大队、东湖生态环境局分管负责同志任副总指挥,成员单位由区城管执法局、区纪委监委、区委宣传部、区总工会、区发改委、区教体局、区民政局、区住建局、区商务局、区文广旅游局、区卫健委、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机管中心、东湖公安分局、东湖交警大队、东湖消防救援大队、东湖生态环境局、燃气经营企业、各镇(街办、管理处)组成。
2.2 成员单位职责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区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事故应急工作的统筹协调、调度和指挥联络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各责任单位、各燃气经营企业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牵头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开展全区燃气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设施的抢险抢修工作,组织燃气专家进行技术支援,参与事故调查、信息上报等。
区纪委监委:负责对各相关单位履行燃气安全工作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规定开展燃气安全责任事故调查,依规依纪依法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追责问责等。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做好燃气事故及应急救援的新闻发布、媒体报道、网络舆论引导等工作。
区总工会:依法参与燃气事故调查处理。
区发改委:按照规定参加天然气管道的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等工作。
区教体局:负责学校、幼儿园等教育培训机构人员疏散和善后处置工作,做好校园内燃气设施的应急安全管理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养老机构人员疏散和善后处置工作,因事故灾难造成困难群众过渡性、临时性的生活救助,协调遗体处理等善后事宜。
区住建局: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参与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燃气事故的调查等,提供事件处置所需的住建领域相关技术支持。
区商务局:负责餐饮场所人员疏散和善后处置工作,协调大型商超保障生活必需品供应。
区文广旅游局:负责文化场馆、旅游景区、星级酒店人员疏散和善后处置,配合做好舆情引导和信息发布工作。
区卫健委:负责协调有关医疗机构对事故现场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及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医务人员、抢救药品和设备参与救援等。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指挥事故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和事故调查。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协调或参与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事故调查,并参与相应应急处置工作。
区机管中心:负责上级部门领导和调查人员的后勤保障工作。
东湖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现场治安,视情采取隔离警戒等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遇险人员的疏散和救助工作。
东湖交警大队:负责制定交通处置应急预案,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疏导和交通管制,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畅通。
东湖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火灾扑救和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东湖生态环境局:协助做好监测、分析燃气事故对周边地区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情况,并对事故产生的污染提出处置意见。
燃气经营企业:根据燃气设施使用及运营管理的实际情况,与区燃气管理部门完善安全协作网络和燃气事故应急管理网络,按照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要求,做好燃气事故预防、抢险抢修、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事发地所在镇(街办、管理处):负责区域范围内燃气事故的属地响应,组织人员疏散安置、现场救助,协助做好救灾人员的基本生活和受害者家属的安抚、赔偿、维稳及其他善后处置工作。
2.3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工作和燃气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办公室由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组成,区城管执法局分管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2.4 应急现场指挥部
发生燃气事故后,根据燃气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由区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性质和救援工作的实际,指定相关成员单位、事发地所在镇(街办、管理处)负责人和燃气事故救援专家参与组成事故现场指挥部,统一负责现场指挥。
现场指挥部下设9个工作组:
(1)危险源控制组
人员组成:由区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应急管理、公安、消防救援、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及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技术专家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现场伤员的搜救和紧急处理,在紧急状态下抢险作业,及时控制危险源。
(2)安全警戒组
人员组成:由区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公安部门牵头,公安交警、属地公安派出所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
(3)安全疏散组
人员组成:由区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事发地所在镇(街办、管理处)牵头,事故单位安全保卫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对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防护指导,疏散人员,转移周围物资。
(4)环境监测和危险物处置组
人员组成:由区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环境保护部门牵头,消防救援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对大气、水体、土壤等进行环境即时监测,确定危险区域范围和危险物质的成分及浓度,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为事故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因素,预测火势蔓延方向、速度和范围,有毒有害气体扩散的方向和范围以及空气污染潜能预报,为应急救援指挥和消除事故污染提供依据;对现场危险物质进行处置。
(5)医疗救护组
人员组成:由区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卫生健康部门牵头,消防救援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治疗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
(6)专家咨询组
人员组成:由各有关单位推荐,区应急管理局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与事故救援相关的技术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专家进行事故评估、报警监测和技术支持。
(7)事故调查组
人员组成: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相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
主要职责:负责对有关燃气事故进行调查。
(8)后勤保障组
人员组成:由区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发改、交通运输、商务、城市管理、民政、机管中心、事发地所在镇(街办、管理处)及燃气经营企业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抢险物资和工具、器具、食品的供应,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和人员。
(9)宣传报道组
人员组成:由区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区城管执法局牵头,燃气经营企业、事故单位、事发地所在镇(街办、管理处)、各新闻媒体组成,必要时可由区委宣传部牵头或指导。
主要职责:负责及时了解实情和救援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及时、客观地报道和信息发布;根据要求编写事故救援相关的信息快报和工作报告等。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防监测
各有关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燃气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定期组织燃气经营企业、重点用户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并督促落实整改。合理运用燃气事故统计、燃气设施运行数据库和燃气设施动态化管理系统及其他技术手段,做好燃气设施、设备的定期检测和风险评估。
在发生气象灾害、冬季保高峰供应和重大节假日、重要会议、重大社会活动期间,燃气行业相关单位应当加强燃气运行状态的监测和预报工作。
3.2 预警级别
按照燃气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本区燃气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和Ⅰ级(特别重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3.2.1 蓝色预警
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情发布蓝色预警:
(1)相关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预警信号,经研判,可 能对本区燃气供应和管网安全造成一定影响的;
(2)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可能造成 3000 户以上居民用 户燃气中断供应的;
(3) 因各种原因造成气源保障出现一般问题,实际保障 量低于最高计划量95%,且无法在 72 小时内解决的。
3.2.2 黄色预警
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情发布黄色预警:
(1)相关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预警信号,经研判,可 能对本区燃气供应和管网安全造成较大影响的;
(2) 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可能造成 1 万户以上居民用 户燃气中断供应的;
(3) 因各种原因造成气源保障出现较重问题,实际保障 量低于最高计划量90%,且无法在 72 小时内解决的。
3.2.3 橙色预警
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情发布橙色预警:
(1)相关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预警信号,经研判,可 能对本区燃气供应和管网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
(2) 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可能造成 5 万户以上居民用 户燃气中断供应的;
(3) 因各种原因造成气源保障出现严重问题,实际保障 量低于最高计划量85%,且无法在 72 小时内解决的。
3.2.4 红色预警
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情发布红色预警:
(1)相关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预警信号,经研判,可 能对本区燃气供应和管网安全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
(2)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可能造成 10 万户以上居民用 户燃气中断供应的;
(3) 因各种原因造成气源保障出现特别严重问题,实际 保障量低于最高计划量80%,且无法在 72 小时内解决的。
3.3 预警信息发布
区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依托现有预警信息发布平台,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政务微博、微信、手机短信、智能终端、电子显示屏等,在一定范围内及时发布,明确预警范围、防范措施和避险提示。预警级别可根据需要作出调整。预警信息发布后,及时报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和区安防委值班室备案。
3.4 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期后,区城管执法局、事发地所在镇(街办、管 理处)及相关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可视情采取以下预防性措 施:
(1)有燃气泄漏或者爆炸等险兆的,采取临时停气措施;
(2)组织有关应急处置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视情动员后备人员;
(3)必要时,做好相关区域内人员疏散准备;
(4)调集、筹措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及设备;
(5)加强燃气调度和供气压力调节,保障供气安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防性措施。
3.5 调整、解除预警
区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加强对预警信息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发展,听取专家研判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并重新发布有关情况。
当燃气事故风险已经解除,区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预警信息的调整、解除流程,与发布流程相同。
4 应急响应和处置
4.1 信息报告
(1)区政府积极推进安全风险网格化管理,建立统一规 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和激励制度,实现社区、村网格员全覆盖、无死角,同时承担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灾情统计报告等职责;
(2)发现燃气事故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基层网格员 和有关社区、村、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等 要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区安防委和区燃气管理部门报告信息;
(3)属地及有关部门在接到燃气事故信息后,要及时对事态的严重性、可控性和紧迫性进行核实研判,按照“首报快、续报准、终报全”的原则,立即如实向区委区政府、区安防委和区燃气管理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4.2 先期处置
燃气发生事故后,坚持属地处置为主的原则。供气企业和管理部门立即进行先期处置,除应立即拨打110、119、120、96166求助外,还应立即向区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同时组织相关人员抢险、控制事态发展。
4.3 情况报告
4.3.1 基本原则
(1)迅速:最先接到事故信息的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2)准确: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想;
(3)直报:发生燃气事故,要直接上报区燃气事故应急 指挥部办公室,同时报告区安防委。
4.3.2 报告程序
(1)燃气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目击者、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和义务向供气企业应急电话报告。区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指令相关部门派员前往现场初步认定是否属于一般(Ⅳ级)及较大(Ⅲ级)事故;
(2)相关部门和单位接报燃气事故后,应当及时相互通 报。燃气事故发生后,要在半小时内口头、1 小时内书面,将相关情况报告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和区安防委值班室;较大以上燃气事故或特殊情况发生后,必须及时报告;
(3)燃气事故一经确认,区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立即向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和区安防委值班室报告,并启动应急处理预案,较大以上燃气事故直接上报市有关部门。
4.4 分级响应
(1)本区燃气事故应急响应分为四级:Ⅳ级、Ⅲ级、Ⅱ级和I级,分别对应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燃气事故。当燃气事故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以及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当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等级。
(2)一般(Ⅳ级)和较大(Ⅲ级)燃气事故发生后,由区人民政府、事发地所在镇(街办、管理处)、燃气管理、公安、消防等部门启动相应等级的响应措施,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
(3)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I级)以上燃气事故发生后,由市城市燃气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应等级的响应措施(或视情报市安防委办、省政府同意后启动相应等级的响应措施),并统一指挥、协调、调度全市相关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区人民政府、事发地所在镇(街办、管理处)、区城管执法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等单位立即调动相关应急队伍和力量,第一时间赶赴事发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
4.5 指挥和协调
区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1)向区政府提出应急救援事项决策建议;
(2)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协调有关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必要时,在全区范围内紧急征用、调配施救物资、设备、车辆和人员;
(5)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6)指导受威胁的周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7)必要时通过区政府协调区武装部和武警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区政府有关部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1)启动本部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2)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协调指挥本系统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并及时抄送区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6 应急处置
4.6.1 前期处置
燃气事故发生后,事发相关单位和所在社区应当在判定事故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的基础上,立即组织有关应急力量实施即时处置,开展必要的人员疏散和自救互救行动,采取应急措施排除故障,防止事态扩大。区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指挥调度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组织抢险救援、实施先期处置、营救遇险人员、控制并消除危险状态,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相关联动单位应当按照指令,立即赶赴现场,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和处置要求,快速、高效地开展联动处置。处置过程中,区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要实时掌握现场动态信息,并进行综合研判及上报。
4.6.2 现场处置
燃气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安置人员、上报事故情况等。
现场指挥部设立指挥长,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当指挥长没有到达现场前,由事发地所在镇(街办、管理处)主要负责同志暂履行指挥长职责,区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处置工作。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由事发地所在镇(街办、管理处)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和衍生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现场处置措施如下:
(1)事发地公安机关立即设置事故现场警戒,实施场所封闭、隔离、限制使用及周边防火、防静电等措施,维持社会治安,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避免造成其他人员伤害;
(2)公安、消防救援等应急力量迅速营救遇险人员,控制和切断危险链。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对事故伤亡人员的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理;
(3)及时清除、转移事故区域的车辆,燃气经营企业组织抢修被损坏的燃气设施,根据专家意见,实施修复等工程措施;
(4)燃气经营企业及时判断可能引发停气的时间、区域和涉及用户数,按照指令制定相应的停气、调度和临时供气方案,力争事故处置与恢复供气同时进行;
(5)必要时,组织疏散、撤离和安置周边群众,并做好必要的安全防护;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4.6.3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事故的特点及其引发物质的不同以及应急人员的职责,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工程抢险、消防救援和侦检等进入泄漏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与现场物质相适应的防护服(防静电服、防火服等)。
4.6.4 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不同事故特点,组织和指挥群众就地取材(如毛巾、湿布、口罩等),采用简易有效的防护措施保护自己。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程序(包括疏散组织、指挥机构、疏散范围、疏散方式、疏散路线、疏散人员的照顾等)。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时,应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避免横穿危险区域。
4.6.5 事故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燃气事故发生后,由区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燃气专家对事故发生原因进行分析和论证,相关的环境检测机构负责对空气、土壤等样品就地实行分析处理,及时检测燃气浓度,并计算出扩散范围等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种数据,以确定泄漏区域范围,并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4.6.6 信息发布
现场指挥部是事故信息的指定来源。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具体协调事故信息对外发布工作。必要时,报请区委宣传部派员参加事故现场指挥部工作,负责指导协调事故的信息发布和对外报道等工作。
4.7 扩大应急响应
当事故发展态势超出本预案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进一步扩大时,区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应迅速报告区安防委,请求区政府和市政府协调支援,按程序办理。当市城市燃气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并接管指挥权后,本区现场指挥部应移交指挥权,并转为配合与保障机构,执行市指挥部的统一指令。
4.8 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事故现场清理和善后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指挥部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视突发事件的响应级别分别上报:一般和较大燃气事故报送市应急管理局、市城市燃气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市政府,重大和特别重大燃气事故还需报市安防委办、必要时需报省政府。
一般燃气事故的应急响应结束原则上由区人民政府宣布,较大燃气事故的应急响应结束原则上由市城市燃气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宣布,重大和特别重大燃气事故的应急响应结束原则上由市安防委办或根据省政府的要求由相关单位宣布,上级有要求的按上级的规定执行。
5 后期处置
5.1 应急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对燃气事故情况、应急处置措施、取得的主要成绩、存在的问题等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并向区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提交总结评估报告,同时报区安防委。
5.2 善后工作
事故责任单位、事发地所在镇(街办、管理处)和区燃气管理部门、公安、卫健、民政等部门要及时做好受伤人员救治、救济救助、家属安抚、保险理赔及现场清理、设施修复等善后工作。
5.3 保险赔付
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及时进行理赔。
5.4 调查报告
5.4.1 燃气事故调查应严格遵守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各项规定。
5.4.2 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
6 应急保障
6.1 指挥保障
区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指定专门场所并建设相应设施,满足决策、指挥和对外应急联络需要;
(1)接收、显示和传递燃气事故信息,为专家咨询和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2)为燃气事故应急指挥,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传输提供条件。
6.2 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人员的联系方式应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各镇(街办、管理处)和相关单位调度值班电话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通过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各种通信手段,保证各有关方面的通讯联系畅通。
6.3 应急队伍保障
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消防救援部队是事故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其他兼职消防力量及社区群众性应急队伍是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补充力量;燃气经营企业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基础力量。以相关大中型企业的应急救援队伍为重点,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人员、装备,开展培训、演练。区燃气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促使其保持战斗力,常备不懈。
6.4 应急资金保障
区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对日常燃气应急工作预防、宣传、培训、演练等所需资金作出预算,经审定后,区财政部门列入经费预算。重大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区财政部门对应急处置、事故调查费用依法进行核销。
6.5 应急装备保障
燃气经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事故应急救援装备,有关企业和当地政府根据本企业、当地事故救援的需要和特点,建立抢险专业队伍,储备有关特种装备(小型挖掘机、应急抢修车、便携式可燃、有毒气体泄漏检测仪、潜水泵、燃气抢修救灾专用设备等)。依托现有资源,合理布局并补充完善应急救援力量;统一清理、登记可供应急响应单位使用的应急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完善相应的保障措施。
6.6 交通运输保障
区燃气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交通运输及管制的,由区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进行协调,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提供相应保障。
6.7 医疗卫生保障
由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协调各级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组织落实专用药品和器材。医疗救护队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实施医疗急救,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治疗。必要时,区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可通过市城市燃气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协调省、市医疗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医疗救治力量支援。
6.8 社会治安保障
由事发地所在镇(街办、管理处)协助公安部门对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做好治安工作。必要时,事发地所在镇(街办、管理处)可通过区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协调有关力量支援。
6.9 技术储备与保障
区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和燃气经营企业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人才资源和技术设备设施资源,提供在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应急响应状态下,区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要为事故的应急救援决策和响应行动提供所需要的气象资料和气象技术支持。加强区燃气事故应急救援技术储备,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6.10 救援物资保障
燃气经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储备应急救援物资,事发地所在镇(街办、管理处)以及有关企业根据本地、本企业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储备一定数量的常备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响应时所需物资的调用、采购、储备、管理,遵循“服从调动、服务大局”的原则,保证应急救援的需求。
燃气经营企业每季度对储备物资开展全面检查、维护和更新工作,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管理台账,做到账物相符、底数清晰;应急物资调用后,由责任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补齐,区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对物资储备、更新及补充情况进行全程监督核查。
企业常备物资经费由企业自筹资金解决,列入生产成本。必要时,事发地所在镇(街办、管理处)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跨部门的物资调用,由区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协调解决,必要时可由区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报请区安防委进行协调。
6.11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区燃气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紧急避难场所保障的,由区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协调事发地所在镇(街办、管理处)支持配合,必要时可向区安防委提出请求。
6.12 宣传、培训和演练
(1)公众信息交流。各镇(街办、管理处)和相关部门、燃气经营企业要按规定向公众和员工说明本企业生产、储运或使用的燃气的危险性及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2)培训。有关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业务培训;燃气经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对员工进行应急培训;各级应急救援管理机构加强应急管理、救援人员的上岗前培训和常规性培训;
(3)演练。燃气经营企业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每年至少组织2次燃气事故应急演练(含综合实战演练与专项处置演练);各镇(街办、管理处)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需要组织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积极联动辖区内燃气企业、应急、消防、医疗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演练结束后,各单位须在规定时限内,向区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书面演练总结报告。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演练
区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拟定区级燃气事故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并在相关部门、单位和燃气经营企业的配合下认真组织实施;各燃气经营企业要结合本企业经营的需要,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预案演练,并在演练结束后,向区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书面总结。
7.2 预案修订
7.2.1 下列情况,区燃气管理部门要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1)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做出调整或修改,或国家出台新的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2)原则上每三年组织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3)根据日常应急演练和区燃气事故应急行动结束后取得的经验,需对预案做出修改;
(4)因机构改革需要对应急管理机构进行调整;
(5)其他。
7.2.2 区燃气管理部门应根据形势变化和实际需要,及时修订和更新本级应急预案。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区城管执法局牵头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东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湖区城市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东府办发〔2020〕14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人员及联系方式
2.应急物资表
附件1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人员及联系方式
|
序号 |
姓名 |
单位 |
职务 |
联系电话 |
|
1 |
李 军 |
区纪委监委 |
驻区城管执法局 纪检监察组组长 |
15907081616 |
|
2 |
朱建昌 |
区委宣传部 |
网络应急指挥 中心主任 |
13767091904 |
|
3 |
刘 玲 |
区总工会 |
副主席 |
18107007003 |
|
4 |
熊俊芳 |
区发改委 |
副主任 |
13870659168 |
|
5 |
汪智星 |
区教体局 |
党委委员 |
13627917988 |
|
6 |
闵 耀 |
区民政局 |
副局长 |
13970870388 |
|
7 |
洪 波 |
区财政局 |
副局长 |
18970086389 |
|
8 |
赵 健 |
区住建局 |
党组成员 |
13807912210 |
|
9 |
王 吉 |
区城管执法局 |
副局长 |
18970540312 |
|
10 |
李剑锋 |
区商务局 |
副局长 |
13970048228 |
|
11 |
左 蓉 |
区文广旅游局 |
副局长 |
18879178869 |
|
12 |
张露露 |
区卫健委 |
副主任 |
15279160131 |
|
13 |
刘君洁 |
区应急管理局 |
副局长 |
13870082146 |
|
14 |
戴江林 |
区市场监管局 |
副局长 |
13970942293 |
|
15 |
胡 浩 |
区机管中心 |
副主任 |
17770874176 |
|
16 |
李江泳 |
东湖公安分局 |
治安大队大队长 |
13870920176 |
|
17 |
吴鹏飞 |
东湖交警大队 |
副大队长 |
13755627177 |
|
18 |
蒋 林 |
东湖消防救援 大队 |
副大队长 |
13755752372 |
|
序号 |
姓名 |
单位 |
职务 |
联系电话 |
|
19 |
熊秋平 |
东湖生态 环境局 |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东湖大队大队长 |
13007225379 |
|
20 |
陶郭沙 |
扬子洲镇 |
综合行政执法队 队长 |
13807007003 |
|
21 |
邬惠华 |
豫章街办 |
副主任 |
13979175955 |
|
22 |
雷荣华 |
墩子塘街办 |
人大工委专职 副主任 |
18162114785 |
|
23 |
史红兵 |
百花洲街办 |
人武部部长 |
18507096161 |
|
24 |
周正光 |
大院街办 |
副主任 |
13870926272 |
|
25 |
周 凯 |
董家窑街办 |
副主任 |
15979071757 |
|
26 |
汤晓辉 |
彭家桥街办 |
综合行政执法队 队长 |
1770027800 |
|
27 |
张 波 |
滕王阁街办 |
原八一桥街办行政执法办主任 |
17770053810 |
|
28 |
游 海 |
贤士湖管理处 |
人武部部长 |
18970048844 |
|
29 |
钟倩婷 |
扬农管理处 |
副主任 |
17707911091 |
|
30 |
章国昌 |
南昌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
副总经理 |
13807030387 |
|
31 |
生产调 度中心 |
南昌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
调度 |
96166、 88612777 |
|
32 |
诸 燕 |
江西昌燃配送服务有限公司 |
董事长 |
15085833637 |
附件2
应急物资表
|
序号 |
器材设备名称 |
配备 数量 |
储存位置 |
管理 人员 |
联系电话 |
|
1 |
挖掘机 |
1 |
燃气集团洪都 北大道989号 |
徐国平 |
13970976779 |
|
2 |
应急抢修车 |
4 |
|||
|
3 |
管线抽水车 |
2 |
|||
|
4 |
电动割管机 |
4 |
|||
|
5 |
路面钻孔机 |
2 |
|||
|
6 |
套丝机 |
2 |
|||
|
7 |
送风呼吸器 |
1 |
|||
|
8 |
轴流风机 |
1 |
|||
|
9 |
全自动电熔焊机 |
2 |
|||
|
10 |
防爆应急灯 |
2 |
|||
|
11 |
气体捡漏仪 |
5 |
|||
|
12 |
激光甲烷遥距检测仪 |
1 |
|||
|
13 |
乙烷分析仪 |
1 |
|||
|
14 |
哈夫联接器 |
若干 |
|||
|
15 |
对讲机 |
4 |
|||
|
16 |
水泵 |
1 |
|||
|
17 |
灭火器 |
4 |
|||
|
18 |
防爆工具 |
若干 |
|||
|
19 |
空气呼吸器 |
2 |
|
序号 |
器材设备名称 |
配备 数量 |
储存位置 |
管理 人员 |
联系电话 |
|
20 |
吊车 |
1 |
燃气集团洪都 北大道989号 |
李鸿斌 |
15979184423 |
|
21 |
封闭式管道带压钻孔机 |
1 |
|||
|
22 |
发电机 |
2 |
|||
|
23 |
电动套丝机 |
4 |
|||
|
24 |
PE 电焊机 |
1 |
|||
|
25 |
PE 热熔焊机 |
1 |
|||
|
26 |
空压机 |
2 |
|||
|
27 |
防毒面具 |
5 |
江西昌燃配送 服务有限公司 北江路491号 |
刘卫东 |
18181836668 |
|
28 |
防静电工作服 |
5 |
|||
|
29 |
绝缘手套 |
5 |
|||
|
30 |
灭火器(干粉、 二氧化碳) |
20 |
|||
|
31 |
切割机 |
1 |
|||
|
32 |
便携式可燃有毒 气体探测仪 |
3 |
|||
|
33 |
消防服 |
2 |
|||
|
34 |
对讲机 |
2 |
|||
|
35 |
担架 |
1 |
|||
|
36 |
正压式空气 呼吸器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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