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i618267--2025-0191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 发布机构: | 东湖区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5-09-13 14:48 |
| 文件编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东府办规发〔2025〕1号
东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东湖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扬子洲镇、各(街办、管理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东湖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25年区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9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东湖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
实施细则(试行)
为积极推进东湖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制度改革,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创新招标投标监督和管理模式,严厉打击招标投标环节中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有效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加快工程进度、防范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赣府厅发〔2020〕34号)、《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办法>的通知》(赣建字〔2025〕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原则
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将招标投标程序中的“评标委员会评标”与“招标人定标”作为两个独立的阶段进行,赋予招标人定标权。两阶段评标定标办法遵循权责统一、规则公开、优中选优、效益先行的原则。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评审和推荐的基础上,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规则,优先选择综合实力优秀的企业。
二、实施范围
全区采用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招标投标可以采用“评定分离”方法:
1.最高投标限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或2000万元以上的专业工程项目;
2.对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3.邀请招标项目。
如采用评定分离方法,招标人须将拟采用的评定分离招标方式、招标方案、定标方案等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三、实施部门和机构
项目招标人为实施主体。区住建局负责对采用评定分离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采用评定分离的水利水电工程和农业农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在南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四、组建定标指导小组
招标人应组建定标指导小组,对定标过程进行见证与指导,小组成员不少于1人。定标指导小组应对定标全过程进行指导,及时指出和制止违反程序及纪律的行为,但不得就定标涉及的实质内容发表意见或参与定标委员会的讨论。如因特殊情况导致定标无法继续进行的,或定标过程中相关人员出现违反程序及纪律的行为经指出后仍拒绝纠正的,定标指导小组应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定标指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区发改委:选派2人;区住建局:选派2人。
五、实施步骤
评定分离分为评标和定标两个步骤。招标人应按规定编制招标文件,文件中应明确评标规则和定标规则。
第一步,按规定(即从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约定的评标办法,书面向招标人推荐一定数量的不排序中标候选人。具体推荐数量如下:有效投标人数量6家及以下时推荐前3名;7家至9家时推荐前5名;10家至19家时推荐前7名;20家及以上时推荐前9名。若最后一名中标备选人中出现得分相同者,应一并列为中标备选人。经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少于三家的,招标人应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步,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约定的定标方法,从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排序。
六、评定流程
1.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约定的评标办法,书面向招标人推荐一定数量的不排序中标候选人;
2.宣布中标候选人,开标结束;
3.清退开标室,将其转为定标室。定标委员会成员、定标指导小组进入定标室,其他人员不得进入。定标指导小组对定标全过程进行见证指导;
4.定标委员会在南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定标室,根据招标文件约定的定标方法从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排序;
5.公示中标排序;
6.发放中标通知书。
七、评定分离方法要求
(一)招标人制定评标、定标办法要求
1.评标办法制定要求
参考《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办法>的通知》(赣建字〔2025〕5号)中的综合评估法。
2.定标办法及要求
采用评定分离的项目,定标方法一般包括票决定标法和集体议事法。
(1)票决定标法是指定标委员会以直接票决或逐轮票决方式确定中标人的方法。逐轮票决可采取票决晋级或票决淘汰方式。采用票决定标法时,定标委员会成员应遵循择优与价格竞争的原则,依据招标文件约定的投票规则独立行使投票权。
(2)集体议事法是指由定标委员会集体商议,各委员发表意见,由定标委员会组长根据集体讨论结果最终确定拟中标人的方法。
若选用“集体议事法”作为定标方法,招标人应严格遵循“三重一大”等相关决策程序的要求。
(二)评标要求
1.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2.按招标文件约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
3.确定不排序中标候选人;
4.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三)定标要求
1.组建定标委员会成员库
定标委员会成员库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住建局)负责组建,有效期为1年,期满后每年更新一次。各部门负责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更新和培训等工作。选派人员原则上应为所在部门正式工作人员,且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工程类中级及以上职称;
(2)具有经济类(含会计师)中级及以上职称;
(3)具有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一级或二级);
(4)具有其他中级及以上职称。
定标委员会成员库名单为:区住建局选派4人;区城管执法局选派3人;区财政局选派2人;区教体局选派2人;区农业农村局选派2人; 区城投公司选派2人;东控公司选派2人。
定标委员会成员库暂不引入外部专家,先试行2年。试行期间同步组建外部定标委员会成员库,试行期满后再作相应调整。
2.组建定标委员会
招标人应按下列标准和方法组建定标委员会开展定标工作:
(1)定标委员会成员数量应为 5人及以上单数;
(2)定标委员会成员从定标委员会成员库中选取。若抽选成员在定标当日无法参与,则从其所在单位剩余选派人员中再次抽取;
(3)定标委员会设组长1名,原则上由业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被授权的分管负责人担任,负责主持定标会议;
(4)定标委员会成员如与中标候选人存在利害关系,应主动说明并申请回避;
(5)定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予以保密。
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在评标结束后到达指定地点参与定标,不得与任何合格投标人或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合格投标人、中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意向。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并对所提出的定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权利与义务参照有关评标委员会的法律法规执行。
3.定标流程
定标原则上应在评标结束后进行。定标委员会如有疑问,可通过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问,招标人应现场作出答复,答复内容不得带有倾向性意见。定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定标报告。
4.定标结果公示、异议与投诉处理
招标人应自收到定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定标结果,公示期不少于3日。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或投诉,且异议或投诉成立并影响定标排序的,招标人可按定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重新招标。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定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向招标人提交异议书。如招标人不予受理,可向负责该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成招标人受理异议,并同时暂停该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且不得违法干预招标人对异议的处理和回复。
八、监督管理
(一)落实主体责任。招标人应强化责任意识和法治意识,对招标和定标全过程负责,建立健全定标机制和内部制度,不得明示或暗示定标委员会成员指定中标人。定标委员会应认真履行定标职责,严格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办法和程序进行定标,并对定标结果负责。
(二)加强全程监管。招标人定标监督小组应加强对定标人员库组建、定标人员抽取、定标会议召开等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对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投票结果进行评价,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约谈相关成员,如涉嫌廉政问题,应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线索。招标人应履行主体责任,完善内控制度,将“评定分离”纳入本单位“三重一大”审议事项范围,切实做好定标环节相关工作,包括定标规则的解析、定标委员会的组建、定标资料的收集整理与定标档案的管理等。
招标人、定标委员会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他人透露与定标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中标人推荐情况等。
(三)强化信用管理与投标核查。投标人应自觉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投标,不得提供伪造证件、虚假业绩、虚假人员证明、虚假信用状况等材料,对不良行为记录和行政处罚应主动履行告知义务,并对投标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权对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相关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核查。如核实发现中标候选人在项目投标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等违法行为,应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报请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九、其他
若后续国家、省、市出台评定分离相关法律法规,本实施细则将根据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相应调整。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10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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