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璀璨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刘天定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东劳人仲案字〔2026〕第231号)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一条,《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及计发方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18〕17号)之规定,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刘天定与被申请人江西璀璨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自2025年7月29日起至2026年3月25日止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江西璀璨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刘天定支付2025年11月1日至2026年3月25日期间工资及生活费共计人民币17270.08元;三、被申请人江西璀璨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刘天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3678.38元;四、被申请人江西璀璨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刘天定支付2025年8月、9月高温津贴共计人民币400元。因本案涉及劳动关系确认之诉,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执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东劳人仲案字〔2026〕第231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地址:南昌市东湖区三经路699号东湖区人民政府北楼716室,联系电话:0791-87838265),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南昌市东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11月6日


赣公网安备360102020000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