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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三款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我委核准东湖贤士湖冠美逸龙口腔诊所、东湖冠美逸龙口腔诊所医疗机构,依法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自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被注销医疗机构名义开展咨询、诊疗活动,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南昌市东湖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3月26日
附件
东湖区注销医疗机构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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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机构登记号 |
机构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执业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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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PDY02500036010217D2152 |
东湖冠美逸龙口腔诊所 |
陈瑜 |
南昌市民德路16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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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PDY05300036010217D2152 |
东湖贤士湖冠美逸龙口腔诊所 |
于镇平 |
南昌市贤士湖住宅区38栋1单元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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