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定一装饰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喻慧芳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东劳人仲案字〔2025〕第550号)已经审理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现缺席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喻慧芳与被申请人南昌定一装饰有限公司自2021年10月15日至2024年10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南昌定一装饰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喻慧芳支付2023年6月至2024年9月期间工资65960元;三、被申请人南昌定一装饰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高温津贴2400元;四、被申请人南昌定一装饰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2476.24元。被申请人南昌定一装饰有限公司于裁决书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喻慧芳支付上述款项合计80836.2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执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东劳人仲案字〔2025〕第550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地址:南昌市东湖区三经路699号东湖区人民政府北楼716室,联系电话:0791-87838265),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南昌市东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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