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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卫生计生委令第14号) 第十六条的规定,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注销备案,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经研究,我委同意注销东湖杨建华中医诊所《中医诊所备案证》。
自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已注销备案的医疗机构名义开展咨询、诊疗活动,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附件:东湖区注销备案医疗机构基本信息表
南昌市东湖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2月26日
附件
东湖区注销备案医疗机构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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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机构登记号 |
机构名称 |
主要负责人 |
执业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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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东湖杨建华中医诊所 |
PDY10800036010217D2182 |
杨建华 |
南昌市南京西路37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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