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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申请人饶丹、敖美玲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劳人仲案字〔2026〕第14号、第15号)申请人饶丹仲裁请求为: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6月至2025年2月的工资51964元;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6000元。
申请人敖美玲仲裁请求:1.确认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于2025年5月31日解除;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6月至2025年5月工资96185元;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10800元。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且直接、邮寄等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委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下列本案仲裁法律文书: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本委定于2026年5月7日14时在本委714室仲裁庭(地址:南昌市东湖区三经路699号政府北楼714室)开庭审理此案,未按期出庭的,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
南昌市东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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