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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三款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我委核准东湖雅皓口腔门诊部医疗机构,依法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自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被注销医疗机构名义开展咨询、诊疗活动,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南昌市东湖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2月11日
附件
东湖区注销医疗机构基本信息表
|
序号 |
机构登记号 |
机构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执业地点 |
|
1 |
PDY02256036010217D1522 |
东湖俊嘉口腔门诊部 |
万俊青 |
南昌市民德路48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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