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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申请人陈华英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案号:东劳人仲案字〔2025〕第488号),申请人陈华英仲裁请求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8月4日至2025年8月11日期间的工资1076.9元。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下列本案仲裁法律文书: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本委定于2026年2月25日9时30分在本委714室仲裁庭(地址:南昌市东湖区三经路699号政府北楼714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参加。未按期出庭的,本委将依法裁决。
南昌市东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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