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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申请人胡艳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案号:东劳人仲案字〔2025〕第626号)、申请人邓琪芝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东劳人仲案字〔2025〕第634号)。
申请人胡艳的仲裁请求为: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6月至2025年9月期间工资15000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9月期间餐补1200元。
申请人邓琪芝的仲裁请求为: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7月至8月工资合计10000元;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补偿合计7500元。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下列本案仲裁法律文书: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本委定于2026年4月3日14时00分在本委714室仲裁庭(地址:南昌市东湖区三经路699号政府北楼714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参加。未按期出庭的,本委将依法裁决。
南昌市东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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