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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三款、《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委核准南昌前进中草药第一门诊部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自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被注销医疗机构名义开展咨询、诊疗活动,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附件:东湖区注销医疗机构基本信息表
南昌市东湖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1月24日
附件
东湖区注销医疗机构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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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机构登记号 |
机构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执业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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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PDY02121636010212D1202 |
南昌前进中草药第一门诊部 |
潘文斌 |
南昌市南京西路19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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