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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申请人罗梦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东劳人仲案字〔2025〕第168号),申请人罗梦婷仲裁请求为:1、请求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至2025年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补发2024年8月份少发工资3639元;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2月1日至2月13日工资9834.17元;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180986.63元。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且直接、邮寄等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委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下列本案仲裁法律文书: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本委定于2025年7月10日下午2时00分在本委714室仲裁庭(地址:南昌市东湖区三经路699号政府北楼714室)开庭审理此案,未按期出庭的,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
南昌市东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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