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海高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刘美艳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东劳人仲案字〔2025〕第53号)已经审理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现缺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南昌海高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签收后十五日内向申请人刘美艳支付工资7829.9元;二、驳回申请人刘美艳的其他仲裁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项裁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执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东劳人仲案字〔2025〕第53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地址:南昌市东湖区三经路699号东湖区人民政府北楼716室,联系电话:0791-87838265),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南昌市东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