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微信
  • 微博
  • 繁体字
  •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要闻动态>公示公告
    分享到:
    关于公布南昌市东湖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
    • 时间: 2025-05-16 09:19
    • 来源: 东湖区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
    • 浏览量:
    • 【字体:     

    关于公布南昌市东湖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进行政执法主体、职能的法定化,根据《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法律法规规章调整及我区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实际,通过依法审查,确认区本级共33个行政执法单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1.南昌市东湖人民政府办公室

    2.中共南昌市湖区委保密机要局

    3.南昌市东湖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4.南昌市东湖区教育体育局

    5.南昌市东湖区司法局

    6.南昌市东湖区民政局

    7.南昌市东湖区财政局

    8.南昌市东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9.南昌市东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0.南昌市东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

    11.南昌市东湖区商务局

    12.南昌市湖区文化广电旅游局

    13.南昌市东湖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14.南昌市东湖区应急管理局

    15.南昌市东湖区审计局

    16.南昌市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7.南昌市东湖统计

    18.南昌市东湖区医疗保障局

    19.南昌市东湖区农业农村局

    20.南昌市东湖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21.南昌市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22.南昌市东湖区档案局

    23.南昌市东湖区网络应急指挥中心

    24.南昌市东湖区扬子洲镇人民政府

    25.南昌市东湖区豫章街道办事处

    26.南昌市东湖区墩子塘街道办事处

    27.南昌市东湖区百花洲街道办事处

    28.南昌市东湖区大院街道办事处

    29.南昌市东湖区董家窑街道办事处

    30.南昌市东湖区彭家桥街道办事处

    31.南昌市东湖区滕王阁街道办事处

    32.南昌市东湖区贤士湖管理处

    33.南昌市东湖区扬农管理处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上述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在区委工作机关挂牌的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挂牌机构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今后,凡未经公告的单位,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得实施行政执法活动。凡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调整等原因,导致执法主体资格变动的,有关单位应及时报区司法局重新审核并报请区政府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手机扫码浏览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主办:东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东湖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版权所有:南昌东湖网站    电话:0791-86221407

    赣ICP备05005744号-2    网站标识码:3601020001    赣公网安备360102020000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