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元百货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胡根生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东劳人仲案字〔2025〕第52号)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单位无正当理由缺席庭审,本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缺席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现裁决如下:一、申请人胡根生与被申请人江西金元百货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6日至2024年11月1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江西金元百货有限公司向申请人胡根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人民币59500元整;三、被申请人江西金元百货有限公司向申请人胡根生支付2024年7天未休年假劳动报酬人民币2252.87元;四、被申请人江西金元百货有限公司向申请人胡根生支付2024年11月1日至12日期间工资数额人民币1400元整;五、驳回申请人胡根生的其他仲裁主张。被申请人江西金元百货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签收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胡根生支付上述款项合计人民币63152.87元。因涉及确认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执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东劳人仲案字〔2025〕第52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地址:南昌市东湖区三经路699号东湖区人民政府北楼716室,联系电话:0791-87838265),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南昌市东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