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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 胡根生 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东劳人仲案字〔2025〕第52号),申请人要求确认与你单位的劳动关系,并要求你单位支付拖欠工资、未休年假工资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因与你单位多次联系未果,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现定于2025年3月26日14时00分在南昌市东湖区三经路699号东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缺席裁决。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二五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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