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根据《关于印发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卫医政发〔2022〕33号)第十条和第十九条、《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卫生计生委令第14号) 第十六条,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经研究,我委同意撤销东湖余媛普通诊所《诊所备案凭证》。
自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已撤销备案的医疗机构名义开展咨询、诊疗活动,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附件:东湖区撤销备案医疗机构基本信息表
南昌市东湖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月8日

手机扫码浏览


赣公网安备360102020000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