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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申请人熊奇华、林军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东劳人仲案字〔2024〕544号、545号),申请人熊奇华仲裁请求为:1、请求你单位补发25个月工资278815元;2、请求你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和代通知金391521元;3、请求你单位补发33个月车补39600元;4、请求你单位支付社保公积金缴纳滞纳金24901元。申请人林军仲裁请求为:1、请求你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和代通知金313501.58元;2、请求你单位补发29个月工资241167.49元;3、请求你单位支付社保、公积金缴纳滞纳金14892.31元。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且直接、邮寄等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委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下列本案仲裁法律文书: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本委定于2025年2月2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委714室仲裁庭(地址:南昌市东湖区三经路699号政府北楼714室)开庭审理此案,未按期出庭的,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
南昌市东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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