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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c106671--2025-0124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东湖区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 2025-12-25 14:21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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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湖区农业农村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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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湖区农业农村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序号 事项名称 公开内容 公开依据
    一级目录 二级目录
    1 一、机构概况 机构简介 机构名称、职能配置、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下属单位、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0〕17号)》:第一条第(一)款  以权责清单为依托,加强权力配置信息公开。要对照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梳理本机关依法行使的行政权力和依法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责,更新完善权责清单并按要求公开。地方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按权限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公开工作职能、机构设置等信息。
    2 领导信息 领导姓名、职务、照片、分工及简介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第四条 第(一)款第3项  负责人信息。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本机构的负责人信息,可包括姓名、照片、简历、主管或分管工作等,以及讲话文稿。
    3 二、法规政策 规范性文件 以本单位名义制定并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全文;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失效、继续有效等清理结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0〕17号)第一条 第(三)款;
    3.《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
    4 政策文件 除规范性文件外,涉及公众切身利益、需要广泛知晓的其他政策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第四条 第(一)款 第4项 文件资料。发布本地区、本部门出台的法规、规章、应主动公开的政府文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应提供准确的分类和搜索功能。如相关文件资料发生修改、废止、失效等情况,应及时公开,并在已发布的原文件上作出明确标注。
    5 政策解读 对重要政策文件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的解读材料;线上政策咨询等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政府网站发布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政策文件时,应发布由文件制发部门、牵头或起草部门提供的解读材料。通过发布各种形式的解读、评论、专访,详细介绍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等。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主动做好政策解读。出台重要政策,牵头起草部门应将文件和解读方案一并报批,相关解读材料应于文件公开后3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和媒体发布。
    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十一)加强政策解读。
    6 三、规划信息 专项规划 涉及本部门的重点领域专项规划及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7 四、行政管理与服务 清单管理 1.权力清单与责任清单:经审核确认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及其他行政权力等)及对应的责任主体等;
    2.公共服务清单:直接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3.其他清单:证明事项清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等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六)推进管理公开。全面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清单动态调整公开机制;
    2.《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第四十四条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
    3.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要求,建立健全国家和地方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和动态调整机制。政务服务事项包括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务服务审批部门要根据业务变化和实施情况及时向本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提出调整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或实施清单的申请,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实施清单的审核发布;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十五)持续规范中介服务。清理规范没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依据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建立中央和省级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鼓励各地区依托现有政务服务系统提供由省级统筹的网上中介超市服务,吸引更多中介机构入驻,坚决整治行政机关指定中介机构垄断服务、干预市场主体选取中介机构等行为,依法查处中介机构强制服务收费等行为。全面实施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管理,清理规范环境检测、招标代理、政府采购代理、产权交易、融资担保评估等涉及的中介服务违规收费和不合理收费;
    5.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清理政务服务领域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依据的中介服务事项,对确需保留的强制性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8 决策事项目录 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包括事项名称、承办单位、决策时间、公众参与方式等信息。 1.《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令第713号);
    2.《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
    3.《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第四条第(十一)款。
    9 意见征集 决策草案及其说明、决策依据和理由、反馈意见的方式和时间、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1.《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令第713号);
    2.《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
    3.《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第四条第(十一)款。
    10 意见反馈 公布意见采纳情况及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原因。 1.《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令第713号);
    2.《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
    3.《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第四条第(十一)款。
    11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规范(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审批程序、收费等)、办事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五项: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
    12 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五项: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13 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的依据、条件、程序、裁量基准和救济渠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五项: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4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包括文号、案件名称、处罚结果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五项: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5 政务服务事项 纳入政务服务平台管理的所有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提供明确的受理条件、办理流程、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咨询投诉渠道等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45号)。
    16 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结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除外)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45号)。
    17 “双随机、一公开” 1.“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2.“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3.“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结果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抽查事项、抽查计划、抽查结果都要及时、准确、规范向社会公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市监信规〔2024〕5号):(二)统筹制定年度抽查计划。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上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求统筹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建立年度抽查计划动态调整机制,对未列入年度计划但实际工作中需要增加的抽查,或已列入但需要取消的抽查,要及时调整并公示。统筹实施各业务条线专项整治 (行动) ,各地对随机抽查事项涉及的监管领域,原则上不再部署专项检查和“全覆盖”式巡查。
    (七)依法公示抽查检查结果信息。抽查检查结束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负责”原则录入抽查检查结果信息并依法公示。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18 五、财政信息 部门预决算 1.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本年度预算、报表及说明;
    2.本部门及所属单位上年度预算、报表及说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七款: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3.《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第十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公开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四本预算。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19 财政专项资金 1.本级专项资金的制度文件;
    2.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基层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的意见》(财预(2011127号)要求,县(市)级财政是基层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的关键环节。应主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报刊等方式,公开财政专项支出的资金管理办法、资金来源(按比例或数额)、分配标准以及到乡镇、部门的分配结果
    20 政府采购 采购项目公告、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等项目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4.政府采购领域。主要公开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采购项目信息,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和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监督处罚信息;
    3.《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第二条 (二)公开范围及主体。
    21 六、重点领域信息 河(湖)长制 公开河长名单、河长公示牌信息,标明河长职责、河湖概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
    (十四)加强社会监督。建立河湖管理保护信息发布平台,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河长名单,在河湖岸边显著位置竖立河长公示牌,标明河长职责、河湖概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河湖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进一步做好宣传舆论引导,提高全社会对河湖保护工作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
    2.《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江西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45号)
    (五)规范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加强财政预决算信息公开,推进非涉密部门应公开尽公开。推进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及时做好政府债务限额、余额等情况公开。优化“财政资金直达基层”专栏,发布直达资金相关重要政策解读、资金分配使用情况。做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和规范管理工作信息公开。强化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信息公开。加大环境空气质量、碳排放量、地表水环境质量、土壤污染风险管控等方面信息公开力度。做好水系连通及水美乡村建设试点、“鄱湖安澜、百姓安居”工程、河湖长制等方面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和配置领域信息公开。
    22 乡村振兴 1.公开监测对象、落实帮扶措施、标注风险消除等程序信息;
    2.公开衔接资金和项目管理信息。
    1.《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的指导意见》(中农组发〔2021〕7号)
    三、优化监测方式和程序
    (二)监测程序。完善监测对象识别程序,新识别监测对象增加农户承诺授权和民主公开环节。监测对象确定前,农户应承诺提供的情况真实可靠,并授权依法查询家庭资产等信息。在确定监测对象、落实帮扶措施、标注风险消除等程序中,应进行民主评议和公开公示。
    2.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
    第四条各地要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从项目库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要求。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各地要加强衔接资金和项目管理,落实绩效管理要求,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3 耕地地力保护 公开补贴政策、申请指南、补贴结果和监督渠道(包括举报电话、地址等)信息。 1.《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41号)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90日内,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农业农村部分配建议函等,审核下达当年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抄送农业农村部和各地专员办。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结果在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2〕8号)
    (十四)扎实推进基层政务公开。以公开促规范,县级政府要及时公开涉农补贴申报信息,同时汇总当年面向农村的各类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实际发放结果,年底前将发放结果以村为单位通过村务公开栏公开,公开期满相关材料留存村委会供村民查询。以公开促服务,更好适应基层群众信息获取习惯和现实条件,着力加强电话解答、现场解答等政策咨询渠道建设,推动政务公开与村(居)务公开的协调联动。务实推进政务公开专区建设,为基层群众提供政府信息网上查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政策咨询等服务。
    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涉农补贴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41号)
    三、公开目录及事项标准
    (一)公开目录。《涉农补贴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包括3个一级事项,分别是农业农村部会同财政部管理的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一级事项下划分6个二级事项,分别为耕地地力保护、农机购置补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草原禁牧补助与草畜平衡奖励以及强制扑杀、强制免疫和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
    4.《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及实施方案的通知》(赣财农〔2020〕3号)
    七、补贴程序
    (三)拨付补贴资金。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各县(市、区)申报的补贴面积,核算分配补贴资金,并将补贴资金切块下拨至各县(市、区)。县(市、区)将补贴资金通过社会保障“一卡通”拨付到农户,并进行张榜公布,同时,还需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在县政府或县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政务网站上进行公示。
    5.《江西省财政厅办公室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赣财办农〔2021〕2号)
    三、规范管理补贴发放
    各地要按照《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稳妥推进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等农业补贴转为社会保障“一卡通”发放工作的通知》(赣农字〔2020〕34号)要求,规范代发金融机构、搭建集中统一发放平台、加强公开公示等工作。
    五、强化宣传补贴政策
    各地要强化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政策解读,引导基层干部特别是乡村一级干部,准确把握补贴的政策目标和管理要求,同时加强对农民的政策宣传,通过张榜公示、发放明白纸等渠道,重点明确补贴政策与耕地地力保护责任相挂钩的任务要求,有效调动农民自觉保护耕地提升地力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强农惠农政策。
    24 动物防疫补助 公开补贴政策、申请指南、补贴结果和监督渠道(包括举报电话、地址等)信息。 1.《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41号)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90日内,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农业农村部分配建议函等,审核下达当年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抄送农业农村部和各地专员办。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结果在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2〕8号)
    (十四)扎实推进基层政务公开。以公开促规范,县级政府要及时公开涉农补贴申报信息,同时汇总当年面向农村的各类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实际发放结果,年底前将发放结果以村为单位通过村务公开栏公开,公开期满相关材料留存村委会供村民查询。以公开促服务,更好适应基层群众信息获取习惯和现实条件,着力加强电话解答、现场解答等政策咨询渠道建设,推动政务公开与村(居)务公开的协调联动。务实推进政务公开专区建设,为基层群众提供政府信息网上查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政策咨询等服务。
    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涉农补贴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41号)
    三、公开目录及事项标准
    (一)公开目录。《涉农补贴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包括3个一级事项,分别是农业农村部会同财政部管理的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一级事项下划分6个二级事项,分别为耕地地力保护、农机购置补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草原禁牧补助与草畜平衡奖励以及强制扑杀、强制免疫和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
    4.《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农〔2017〕43号)
    第十五条 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通过多种形式推进信息公开,做好政策内容、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受益对象等信息公开公示,认真落实好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25 污染防治 公开农业生态环境重大污染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录。 江西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3月21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8年5月31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正 )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业生态环境重大污染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
    26 七、人事信息 人事任免 领导干部任免职务、人面试间、任免文号等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四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27 招考录用 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公告、职位表、笔试面试成绩、体检考察名单、拟录用人员公示等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7号):第二条第(五)款   规范招聘信息发布工作。招聘公告、补充公告等信息按程序备案后须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招聘平台公开发布,可同时在事业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网站显著位置发布,不得仅通过内部网站、社交媒体或者张贴布告等方式在特定人员范围内发布。招聘公告一经发布,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按原程序发布补充公告,相应延长报名时间。招聘公告发布至报名结束的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其中报名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报名期间应保持报名渠道畅通。拟聘用人员公示在招聘公告相同范围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28 八、建议提案办理 办理结果 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复文(除涉密外),包括建议提案内容、答复意见、办理单位、办理时间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第三条第(三)款 对于经审查可以公开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应采用主动公开的方式予以公开。
    29 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 。
    30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包括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五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各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还应当包括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
    2.《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
    31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内容,仅发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省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法规、规章,以及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法规解释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2.《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1号)。
    32 监督保障 本区制定的政务公开相关制度,以及政务公开宣传培训、工作开展、督查调度、工作交流、简报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
    33 十、其他法定公开信息 法治政府建设年报 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1.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
    2.《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
    34 主动回应 主动收集研判群众密切关注的堵点信息及社会经济发展的热点信息并权威回应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十三)回应社会关切。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加强重大政务舆情回应督办工作,开展效果评估。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政务舆情、媒体关切、突发事件等热点问题,要按程序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讲清事实真相、政策措施以及处置结果等,认真回应关切。
    35 互动回应 信件、留言办理结果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江西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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