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q764293--2025-0104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 发布机构: | 东湖区贤士湖管理处 | 生成日期: | 2025-12-22 17:02 |
| 文件编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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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湖区贤士湖管理处主动公开事项目录清单 | ||||||
| 序号 | 公开名称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
| 一级目录 | 二级目录 | 三级目录 | ||||
| 1 | 一、机构概况 | 管理处简介 | / | 发布管理处简介及特色。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 四、网站功能 政府网站功能主要包括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和互动交流,政府门户网站和具有对外服务职能的部门网站还要提供办事服务功能。中国政府网要发挥好政务公开第一平台和政务服务总门户作用,构建开放式政府网站系统架构,省级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网站要主动与中国政府网做好对接。 (一)信息发布。 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完善政府网站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准确发布政府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大决策信息。国务院文件在中国政府网公开发布后,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在本地区、本部门网站转载,加大宣传力度,抓好国务院文件的贯彻落实。 政府网站要对发布的信息和数据进行科学分类、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权威,便于公众使用。对信息数据无力持续更新或维护的栏目要进行优化调整。已发布的静态信息发生变化或调整时,要及时更新替换。政府网站使用地图时,要采用测绘地信部门发布的标准地图或依法取得审图号的地图。 1.概况信息。发布经济、社会、历史、地理、人文、行政区划等介绍性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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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领导简介 | / | 公开领导负责人信息,包括姓名、职务、照片、分工及简历等,以及讲话文稿。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 (一)信息发布。 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完善政府网站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准确发布政府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大决策信息。国务院文件在中国政府网公开发布后,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在本地区、本部门网站转载,加大宣传力度,抓好国务院文件的贯彻落实。 政府网站要对发布的信息和数据进行科学分类、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权威,便于公众使用。对信息数据无力持续更新或维护的栏目要进行优化调整。已发布的静态信息发生变化或调整时,要及时更新替换。政府网站使用地图时,要采用测绘地信部门发布的标准地图或依法取得审图号的地图。 1.概况信息。发布经济、社会、历史、地理、人文、行政区划等介绍性信息。 2.机构职能。发布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在同一网站发布多个机构职能信息时,要集中规范发布,统一展现形式。 3.负责人信息。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本机构的负责人信息,可包括姓名、照片、简历、主管或分管工作等,以及讲话文稿。 【2】《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四十八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3】《公务员录用规定》(2007年11月6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制定2019年10月15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修订2019年11月26日发布) 第八条公务员录用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该规定明确了公务员录用工作应遵循公开原则,招考公告、职位表、成绩、名单等信息应向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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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四、行政管理与服务 | 清单管理 | / | 公共服务清单:直接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 六推进管理公开。全面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清单动态调整公开机制。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各级政府要根据各自的事权和职能,按照突出重点、依法有序、准确便民的原则,推动执法部门公开职责权限、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执法流程、执法结果、救济途径等,规范行政裁量,促进执法公平公正。推进监管情况公开,重点公开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卫生防疫、食品药品、保障性住房、质量价格、国土资源、社会信用、交通运输、旅游市场、国有企业运营、公共资源交易等监管信息。公开民生资金等分配使用情况,重点围绕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加大扶贫对象、扶贫资金分配、扶贫资金使用等信息公开力度,接受社会监督。 【2】《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和经济发达镇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赣府发〔2021〕23号) 各市、县(区)政府要组织乡镇(街道)对照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指导目录、经济发达镇对照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和经济发达镇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认领赋权事项,指导县直相关部门与乡镇(街道)、经济发达镇明确权力下放后的运行程序、规则和权责关系。乡镇(街道)、经济发达镇要编制承接事项目录报所属县级政府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后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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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政务服务 | / | 1.公开纳入政务服务平台管理的所有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提供明确的受理条件、办理流程、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咨询投诉渠道等。 2.公开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结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除外)。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2】《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 “推进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明确政务服务事项范围……建立国家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审核制度……各地区要根据国家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和本地实际,明确应承接的事项,并全面梳理依法依规自行设立的事项,修订完善本地区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标准化。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明确主管行业领域的政务服务事项拆分标准……形成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政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范化、标准化要求编制办事指南,明确政务服务事项的受理条件、办事材料、办理流程等信息。办事指南应当在政务服务平台公开。”。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照该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该条款可作为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事项办理结果信息公开的依据。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该条款可作为行政征收事项中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关结果信息公开的依据。 【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行政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规定,行政权力事项包括实施部门依法实施的直接面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职权,分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其他行政权力等类型。第十四条规定,除涉密事项外,行政权责清单须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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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五、财政信息 | 政府预决算 | / | 公开年度预算、决算报表及说明等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主席令第12号) 第十四条规定,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3】《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 第五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领导下,组织开展本地区政府预决算公开工作,制定本地区预决算公开的规定,负责向社会公开政府预决算;指导和督促本级各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地区预决算公开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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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六、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公共资源配置 | 政府采购 | 公开政府采购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以及投诉处理结果、监督检查处理结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等政府采购监管信息。 | 【1】《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19-11-27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1号公开2020-03-01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信息,是指依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应予公开的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以及投诉处理结果、监督检查处理结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等政府采购监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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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市容环卫 | 公开清扫、清运垃圾垃圾分类等相关规定及检查结果。 | 【1】《江西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1年7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二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有权对从事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生活垃圾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引导、督促单位和个人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发现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应当予以劝告;对拒不改正的,及时向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报告。第四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指导村(居)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推进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十二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有权对从事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生活垃圾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引导、督促单位和个人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发现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应当予以劝告;对拒不改正的,及时向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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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社会公益事业 | 城乡低保 | 1.公开城乡低保相关政策、认定程序、认定条件、申请审批程序、审核结果、救助标准等信息; 2.公开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3.公开确认给予和退出低保的家庭,包括家庭成员姓名、保障人数、困难原因、家庭月保障金额、家庭所在村或者社区等信息; 4.公开最低生活保障舆情处理结果信息; 5.公开信访通讯地址、社会救助投诉举报电话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第二十一条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2】《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宣传社会救助法律、法规和政策。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及时公开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 (二)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领域。重点围绕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儿童福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等事项,全面公开救助对象认定、救助标准,福利补贴申领及申请审批程序等相关政策,有针对性地公开救助款物的管理使用、福利补贴发放等情况。公开方式方法要因地制宜、因事制宜,既确保公开实效、维护底线公平,又保护好相关人员个人隐私。 【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 二、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政策措施 (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各地要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并向社会公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具体条件,形成完善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标准体系。同时,要明确核算和评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的具体办法,并对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提出具体要求。科学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健全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综合运用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恩格尔系数法、消费支出比例法等测算方法,动态、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相对统一的区域标准,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 (五)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监管机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民政部、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进行重点抽查。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对备案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严格核查管理。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对于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应及时查处并公开处理结果。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组织参与、评估、监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财政部门要通过完善相关政策给予支持。 (六)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 各地要公开最低生活保障监督咨询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有条件的地方要以省为单位设置统一的举报投诉电话。要切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来信来访工作,推行专人负责、首问负责等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信访事项之日起60日内办结;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不再受理,民政等部门要积极向信访人做好政策解释工作。民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最低生活保障重大信访事项或社会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事件,可会同信访等相关部门直接督办。 【5】江西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2010年10月12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3号公开2019年10月8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修正。)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公示村庄规划,以及宅基地审批和村民建房相关规划许可的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投诉举报方式等事项,接受群众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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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临时救助 | 1.公开临时救助相关政策、认定程序、申请审批程序、审核结果、救助标准等信息; 2.公开临时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救助实施情况等信息; 3.公开信访通讯地址、社会救助投诉举报电话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第二十一条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2】《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宣传社会救助法律、法规和政策。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及时公开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3】《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 (五)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统筹考虑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保障水平,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并适时调整。临时救助标准应向社会公开。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标准制定的统筹,推动形成相对统一的区域临时救助标准。 (三)加强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临时救助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临时救助受理、审核等职责,民政部门要会同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工作要求,明确各业务环节的经办主体责任,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民政、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将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救助的单位和个人,要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临时救助实施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于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应及时查处并公开处理结果。要完善临时救助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细化责任追究对象、方式和程序,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4】《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赣民发〔2022〕1号) 第三十条民政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每年向社会主动公开临时救助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审计、监察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对于公众或媒体曝光、检举及信访反映的问题,应及时查处并公开处理结果。 【5】《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8〕22号) 三、深入推进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领域信息公开。切实搞好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认定标准、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审核结果公开。主动公开救灾资金管理规定、救助政策、救助标准,发布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宣传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政策,公开救助对象的认定、标准、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和审批纳入人员基本信息和投诉举报方式。全面公开当前住房救助准入标准和申请流程,在确保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向社会公开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各审查环节结果、保障面积或租赁补贴金额等分配信息。主动公开就业困难人员援助的条件、申请及认定程序和援助措施、方式、补贴标准以及享受就业援助人员基本信息。公开养老服务补贴有关政策、补贴条件、标准及申领程序等信息。及时公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补贴条件、标准、申领程序等信息。加强儿童福利政策宣传,公开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范围、发放标准、申请审批程序等信息。加大彩票公益金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信息的公开力度。公开方式和方法要便于群众知晓、理解和监督。(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社厅、省体育局,各市、县〔区〕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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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特困人员供养 | 1.公开特困人员供养相关政策、救助对象认定、救助标准信息; 2.公示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初审意见; 3.有针对性地公开救助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4.公开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审核结果、终止救助供养等信息; 5.公开信访通讯地址、社会救助投诉举报电话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第二十一条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2】《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宣传社会救助法律、法规和政策。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及时公开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 (二)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领域。重点围绕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儿童福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等事项,全面公开救助对象认定、救助标准,福利补贴申领及申请审批程序等相关政策,有针对性地公开救助款物的管理使用、福利补贴发放等情况。公开方式方法要因地制宜、因事制宜,既确保公开实效、维护底线公平,又保护好相关人员个人隐私。 【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8〕22号) 三、深入推进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领域信息公开。切实搞好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认定标准、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审核结果公开。主动公开救灾资金管理规定、救助政策、救助标准,发布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宣传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政策,公开救助对象的认定、标准、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和审批纳入人员基本信息和投诉举报方式。全面公开当前住房救助准入标准和申请流程,在确保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向社会公开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各审查环节结果、保障面积或租赁补贴金额等分配信息。主动公开就业困难人员援助的条件、申请及认定程序和援助措施、方式、补贴标准以及享受就业援助人员基本信息。公开养老服务补贴有关政策、补贴条件、标准及申领程序等信息。及时公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补贴条件、标准、申领程序等信息。加强儿童福利政策宣传,公开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范围、发放标准、申请审批程序等信息。加大彩票公益金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信息的公开力度。公开方式和方法要便于群众知晓、理解和监督。(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社厅、省体育局,各市、县〔区〕政府) 【5】《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二、制度内容 (四)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照料护理标准应当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体现差异性。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综合考虑地区、城乡差异等因素确定、公开,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民政部、财政部要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制定工作的指导。 三、保障措施 (四)加强监督管理。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违纪违法行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并公开处理结果。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责任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6】《【有效文件】贵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办法》(贵府办发〔2018〕29号) 二、制度内容(三)救助供养程序。 审核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逐一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市民政局审批。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审批程序。市民政局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入户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建立救助供养档案,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终止程序。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市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市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终止救助供养后,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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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老年人福利 | 1.公开老年人福利政策、高龄津贴标准、申请流程; 2.公开救助款物的管理使用、福利补贴发放等情况。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 (二)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领域。重点围绕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儿童福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等事项,全面公开救助对象认定、救助标准,福利补贴申领及申请审批程序等相关政策,有针对性地公开救助款物的管理使用、福利补贴发放等情况。公开方式方法要因地制宜、因事制宜,既确保公开实效、维护底线公平,又保护好相关人员个人隐私。 【2】《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8〕22号) 三、深入推进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领域信息公开。切实搞好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认定标准、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审核结果公开。主动公开救灾资金管理规定、救助政策、救助标准,发布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宣传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政策,公开救助对象的认定、标准、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和审批纳入人员基本信息和投诉举报方式。全面公开当前住房救助准入标准和申请流程,在确保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向社会公开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各审查环节结果、保障面积或租赁补贴金额等分配信息。主动公开就业困难人员援助的条件、申请及认定程序和援助措施、方式、补贴标准以及享受就业援助人员基本信息。公开养老服务补贴有关政策、补贴条件、标准及申领程序等信息。及时公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补贴条件、标准、申领程序等信息。加强儿童福利政策宣传,公开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范围、发放标准、申请审批程序等信息。加大彩票公益金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信息的公开力度。公开方式和方法要便于群众知晓、理解和监督。(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社厅、省体育局,各市、县〔区〕政府) 【3】《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民规字〔2024〕5号) (四)加大政策宣传。各地要充分利用公共媒体、网络平台、公告栏等方式,广泛开展高龄津贴政策宣传,公示本地区高龄津贴标准、申请流程等,提高群众知晓度,并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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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残疾人福利 | 1.公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补贴条件、标准、申领程序(申领须知、制式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图等信息); 2.公开上年度残疾人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 3.公开无障碍环境建设评估结果、定期发布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 4.公示符合照护和托养条件的残疾人名单; 5.公示照护和托养对象、补助标准和资金使用等情况; 6.公开残疾人两项补贴审批、使用和监督管理的举报电话。 |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四)建立健全审核程序和办法。各省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残联统一制定残疾人两项补贴申领程序和办法,实现各工作环节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明确受理、审核、发放环节的部门职责、任务分工和工作时限等要求,依托城乡社区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负责相关工作环节的部门应按照权力清单制度要求,明确工作标准和工作程序。向社会公开残疾人两项补贴申领须知、制式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图等信息,方便申请人知悉办理事宜。在申请人主动申报基础上,要建立政府部门信息共享比对机制,对涉及政策衔接的补贴对象进行身份核实。 三、切实加强《意见》实施保障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地应当在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公示补贴对象姓名、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等基本信息,公示内容要保护残疾人隐私,不得公开与残疾人补贴审核无关的信息。各地每年一季度要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示上年度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通过委托第三方方式,定期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绩效评估。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的定期复核制度和随机抽查制度,做到应补尽补、应退尽退。形成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信访和投诉举报核查机制,及时处理残疾人及其他群众的投诉建议。民政部将会同中国残联统筹建立全国统一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网络信息平台,各地拟先建立的,应先将设计方案报民政部同意,以便全国网络互联互通。各地要建立健全残疾人两项补贴经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现象。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 (二)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领域。重点围绕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儿童福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等事项,全面公开救助对象认定、救助标准,福利补贴申领及申请审批程序等相关政策,有针对性地公开救助款物的管理使用、福利补贴发放等情况。公开方式方法要因地制宜、因事制宜,既确保公开实效、维护底线公平,又保护好相关人员个人隐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2023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定期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无障碍环境建设信息公示制度,定期发布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 【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8〕22号) 三、深入推进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领域信息公开。切实搞好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认定标准、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审核结果公开。主动公开救灾资金管理规定、救助政策、救助标准,发布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宣传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政策,公开救助对象的认定、标准、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和审批纳入人员基本信息和投诉举报方式。全面公开当前住房救助准入标准和申请流程,在确保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向社会公开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各审查环节结果、保障面积或租赁补贴金额等分配信息。主动公开就业困难人员援助的条件、申请及认定程序和援助措施、方式、补贴标准以及享受就业援助人员基本信息。公开养老服务补贴有关政策、补贴条件、标准及申领程序等信息。及时公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补贴条件、标准、申领程序等信息。加强儿童福利政策宣传,公开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范围、发放标准、申请审批程序等信息。加大彩票公益金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信息的公开力度。公开方式和方法要便于群众知晓、理解和监督。(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社厅、省体育局,各市、县〔区〕政府) 。 【5】《【现行有效】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建档立卡贫困重度失能残疾人照护和托养工作的实施意见》(鹰府办发〔2019〕14号) (四)强化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实施对象和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由村(居)委会公示照护和托养对象、补助标准和资金使用等情况,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区(市)政府每年要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考核。财政、审计、民政、扶贫等部门依法对残疾人照护和托养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坚决防止和查处贪污、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套取补助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加强残疾人照护和托养工作日常监督和安全管理,杜绝安全责任事故以及欺虐残疾人事件发生。 五、照护和托养申办程序 实行个人申请,村(居)委会申报,乡(镇、街道)审核,区(市)审批的程序。 1.村(居)委会负责本辖区建档立卡贫困重度失能残疾人进行申报,由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填写申报表,村(居)委会盖章后,报乡(镇、街道)残联。 2.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初审和评估。乡(镇、街道)残联部门对残疾类别、等级进行审核,乡(镇、街道)扶贫部门对是否建档立卡对象进行审核,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对是否纳入特困救助进行审核,卫健部门对失能情况进行鉴定。经联合审核后由乡(镇、街道)残联负责将符合照护和托养条件的残疾人名单在村(居)委会公示7日,无异议后将资料上报至区(市)残联。 3.区(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批和资金发放。区(市)残联、扶贫办对上报人员资料信息进行比对,并对照护和托养类型进行统计后报同级民政部门。区(市)民政部门对上报人员是否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老年人两项补贴等政府性生活和护理类补助资金进行比对,核算资金,审批后,报区(市)财政局。区(市)财政局于每年6月和12月底前下拨资金到区(市)民政局,区(市)民政局按照护和托养类别将照护和托养经费发放至实施照护和托养的机构和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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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儿童福利 | 1.公开儿童福利补贴申领及申请审批程序等相关政策,有针对性地公开福利补贴发放等情况; 2.公开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情况。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 (二)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领域。重点围绕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儿童福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等事项,全面公开救助对象认定、救助标准,福利补贴申领及申请审批程序等相关政策,有针对性地公开救助款物的管理使用、福利补贴发放等情况。公开方式方法要因地制宜、因事制宜,既确保公开实效、维护底线公平,又保护好相关人员个人隐私。 【2】《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8〕22号) 三、深入推进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领域信息公开。切实搞好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认定标准、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审核结果公开。主动公开救灾资金管理规定、救助政策、救助标准,发布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宣传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政策,公开救助对象的认定、标准、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和审批纳入人员基本信息和投诉举报方式。全面公开当前住房救助准入标准和申请流程,在确保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向社会公开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各审查环节结果、保障面积或租赁补贴金额等分配信息。主动公开就业困难人员援助的条件、申请及认定程序和援助措施、方式、补贴标准以及享受就业援助人员基本信息。公开养老服务补贴有关政策、补贴条件、标准及申领程序等信息。及时公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补贴条件、标准、申领程序等信息。加强儿童福利政策宣传,公开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范围、发放标准、申请审批程序等信息。加大彩票公益金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信息的公开力度。公开方式和方法要便于群众知晓、理解和监督。(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社厅、省体育局,各市、县〔区〕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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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 1.公开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范围、发放标准、申请审批程序等信息; 2.公开救助款物的管理使用、福利补贴发放等情况。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 (二)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领域。重点围绕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儿童福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等事项,全面公开救助对象认定、救助标准,福利补贴申领及申请审批程序等相关政策,有针对性地公开救助款物的管理使用、福利补贴发放等情况。公开方式方法要因地制宜、因事制宜,既确保公开实效、维护底线公平,又保护好相关人员个人隐私。 【2】《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8〕22号) 三、深入推进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领域信息公开。切实搞好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认定标准、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审核结果公开。主动公开救灾资金管理规定、救助政策、救助标准,发布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宣传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政策,公开救助对象的认定、标准、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和审批纳入人员基本信息和投诉举报方式。全面公开当前住房救助准入标准和申请流程,在确保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向社会公开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各审查环节结果、保障面积或租赁补贴金额等分配信息。主动公开就业困难人员援助的条件、申请及认定程序和援助措施、方式、补贴标准以及享受就业援助人员基本信息。公开养老服务补贴有关政策、补贴条件、标准及申领程序等信息。及时公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补贴条件、标准、申领程序等信息。加强儿童福利政策宣传,公开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范围、发放标准、申请审批程序等信息。加大彩票公益金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信息的公开力度。公开方式和方法要便于群众知晓、理解和监督。(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社厅、省体育局,各市、县〔区〕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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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公共文化 | 公开公共文化服务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开公共文化服务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的宣传报道,并加强舆论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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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就业创业 | 公开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及联系方式、监督投诉电话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推动公共就业服务下沉基层的意见》 二、重点任务 (四)服务模式适应基层。发布基层公共就业服务事项清单,制定基层服务网点设施设备、人员配备等指导性标准,统一业务流程和规范,推动基层就业服务标准化。探索预约服务、上门服务、代理服务、远程服务等便民措施,更好满足群众就业服务需求。基层就业服务网点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密切合作,联动开展招聘活动、职业指导、技能培训、就业见习、创业指导等就业服务,把服务送到群众身边。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 (二)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领域。重点围绕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儿童福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等事项,全面公开救助对象认定、救助标准,福利补贴申领及申请审批程序等相关政策,有针对性地公开救助款物的管理使用、福利补贴发放等情况。公开方式方法要因地制宜、因事制宜,既确保公开实效、维护底线公平,又保护好相关人员个人隐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就业和社会保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 三、公开目录及事项标准 (二)公开内容。主要包括就业和社会保险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办事指南等。各地要及时规范和完善本地区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指南中除列明基本要素等内容外,还要明确提交办理材料的具体要求,并提供规范表格、填写说明和示范文本。不得在办事指南明确的条件外自行增加办事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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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九、建议提案办理 | 办理结果 | / | 公开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复文(除涉密外),包括建议提案内容、答复意见、办理单位、办理时间等。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 二、分阶段推进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逐步扩大公开范围 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推进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摘要公开。从2015年开始,各地区、各部门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应当采用摘要公开的形式,公开办理复文的主要内容,可不公开复文文号、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范围等。对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可合并公开摘要。同时,还应当适当公开本单位办理建议和提案总体情况、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有关工作动态等内容。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也可从2014年开始开展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并进一步扩大公开的范围和内容。第二阶段,从2017年开始,各地区、各部门在总结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全文公开。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原则上都应全文公开。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24号) 六、增强政务公开实效 (一)全面落实“五公开”工作机制。认真落实《意见》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年内要完成“五公开”纳入办文办会程序、建立公开内容动态扩展机制等工作,加快制定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稳步有序拓展公开范围。各地区要按照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好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选好试点单位,做细试点方案,确保取得实效。对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电视电话会议,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外,要积极通过网络、新媒体直播等向社会公开。进一步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对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广泛关注的建议提案,原则上都要公开答复全文,及时回应关切,接受群众监督。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23号) 一、着力加强公开解读回应工作 (一)围绕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要求,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开,以公开促进依法行政和政策落地见效,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制定出台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的政策文件,要对公开相关信息作出明确规定,使政策执行更加阳光透明。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优化,做好政府部门权责清单调整和公开工作,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动政府部门依法全面规范履职。进一步推进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对社会广泛关注、关系国计民生的建议和提案,承办单位原则上要公开答复全文。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信息公开机制。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多渠道全方位及时公开综合监管和检查执法信息,提高监管效能和公正性,增强监管威慑力和公信力。 【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江西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赣府厅字〔2020〕49号)(赣府厅字〔2020〕49号) (五)推进服务和结果公开。全面优化办事流程,通过江西政务服务网、“赣服通”等平台让办事人动态掌握办事进展,最大限度实现网络化透明化办事。加强“一件事”“一链办”等综合办事信息公开,进一步提升办事便利度。定期公开《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民生实事项目、重大工程项目的执行情况。做好督查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公开。及时公开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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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 | 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 。 | |
| 27 |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 /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包括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五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各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还应当包括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 【2】《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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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内容,仅发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省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法规、规章,以及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法规解释性文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2】《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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