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u181498--2025-0204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 发布机构: | 东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生成日期: | 2025-12-22 10:26 |
| 文件编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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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
| 一级目录 | 二级目录 | |||
| 1 | 一、机构概况 | 机构简介 | 机构名称、职能配置、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下属单位、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0〕17号)》:第一条第(一)款 以权责清单为依托,加强权力配置信息公开。要对照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梳理本机关依法行使的行政权力和依法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责,更新完善权责清单并按要求公开。地方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按权限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公开工作职能、机构设置等信息。 |
| 2 | 领导信息 | 领导姓名、职务、照片、分工及简介等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第四条 第(一)款第3项 负责人信息。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本机构的负责人信息,可包括姓名、照片、简历、主管或分管工作等,以及讲话文稿。 | |
| 3 | 二、法规政策 | 规范性文件 | 以本单位名义制定并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全文;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失效、继续有效等清理结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0〕17号)第一条 第(三)款; 3.《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 |
| 4 | 政策文件 | 除规范性文件外,涉及公众切身利益、需要广泛知晓的其他政策文件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第四条 第(一)款 第4项 文件资料。发布本地区、本部门出台的法规、规章、应主动公开的政府文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应提供准确的分类和搜索功能。如相关文件资料发生修改、废止、失效等情况,应及时公开,并在已发布的原文件上作出明确标注。 | |
| 5 | 政策解读 | 对重要政策文件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的解读材料;线上政策咨询等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政府网站发布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政策文件时,应发布由文件制发部门、牵头或起草部门提供的解读材料。通过发布各种形式的解读、评论、专访,详细介绍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等。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主动做好政策解读。出台重要政策,牵头起草部门应将文件和解读方案一并报批,相关解读材料应于文件公开后3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和媒体发布。 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十一)加强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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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四、行政管理与服务 | 清单管理 | 1.权力清单与责任清单:经审核确认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及其他行政权力等)及对应的责任主体等; 2.公共服务清单:直接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六)推进管理公开。全面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清单动态调整公开机制; 2.《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第四十四条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 3.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要求,建立健全国家和地方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和动态调整机制。政务服务事项包括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务服务审批部门要根据业务变化和实施情况及时向本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提出调整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或实施清单的申请,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实施清单的审核发布; |
| 8 | 决策事项目录 | 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包括事项名称、承办单位、决策时间、公众参与方式等信息。 | 1.《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令第713号); 2.《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 3.《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第四条第(十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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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意见征集 | 决策草案及其说明、决策依据和理由、反馈意见的方式和时间、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 1.《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令第713号); 2.《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 3.《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第四条第(十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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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意见反馈 | 公布意见采纳情况及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原因。 | 1.《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令第713号); 2.《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 3.《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第四条第(十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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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规范(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审批程序、收费等)、办事指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五项: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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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五项: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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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行政执法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的依据、条件、程序、裁量基准和救济渠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五项: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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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包括文号、案件名称、处罚结果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五项: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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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政务服务事项 | 纳入政务服务平台管理的所有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提供明确的受理条件、办理流程、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咨询投诉渠道等 |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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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结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除外) |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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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双随机、一公开” | 1.“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2.“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3.“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结果 |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抽查事项、抽查计划、抽查结果都要及时、准确、规范向社会公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市监信规〔2024〕5号):(二)统筹制定年度抽查计划。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上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求统筹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建立年度抽查计划动态调整机制,对未列入年度计划但实际工作中需要增加的抽查,或已列入但需要取消的抽查,要及时调整并公示。统筹实施各业务条线专项整治 (行动) ,各地对随机抽查事项涉及的监管领域,原则上不再部署专项检查和“全覆盖”式巡查。 (七)依法公示抽查检查结果信息。抽查检查结束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负责”原则录入抽查检查结果信息并依法公示。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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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五、财政信息 | 部门预决算 | 1.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本年度预算、报表及说明; 2.本部门及所属单位上年度预算、报表及说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七款: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3.《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第十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公开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四本预算。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
| 19 | 财政专项资金 | 1.本级专项资金的制度文件; 2.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
《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基层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的意见》(财预(2011127号)要求,县(市)级财政是基层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的关键环节。应主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报刊等方式,公开财政专项支出的资金管理办法、资金来源(按比例或数额)、分配标准以及到乡镇、部门的分配结果 | |
| 20 | 政府采购 | 采购项目公告、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等项目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4.政府采购领域。主要公开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采购项目信息,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和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监督处罚信息; 3.《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第二条 (二)公开范围及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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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六、重点领域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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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开行政执法职责、权限、依据、监督方式等行政执法信息; 2.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及其他监督方式; 3.公开市政公用管理相关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 第四十八条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2.《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4号) 第三十四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办事窗口等渠道或者场所,公开行政执法职责、权限、依据、监督方式等行政执法信息。 第三十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其他监督方式。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性住房等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建办厅〔2019〕71号)(城市综合执法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 22 | 城镇燃气管理 | 1.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 2.公开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 3.城市燃气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安全、监管等信息; 4.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流程、法定依据)。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三十一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性住房等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建办厅〔2019〕7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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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城区排水与污水处理 | 1.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流程、法定依据); 2.对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城区排水设施排放污水许可的审批(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流程、法定依据); 3.公开城区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结果; 4.公开城区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 5.公开城区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的监督考核结果; 6.公开城区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监督检查情况; 7.公开城市管理投诉、举报电话及其他监督方式; |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三十三条污水处理费应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不应低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足以支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的,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十一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应当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为进出水在线监测系统的安全运行提供保障条件。 2.《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发布,根据2022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三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向社会公开。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专门机构、排水监测机构的工作人员对知悉的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的技术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3.《城市管理执法办法》((2017年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4号发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其他监督方式。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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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排水、等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应急维修等信息; 2.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标准、监督检查结果等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第二十一条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2.《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02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九条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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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七、人事信息 | 人事任免 | 领导干部任免职务、人面试间、任免文号等 |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四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
| 26 | 招考录用 | 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公告、职位表、笔试面试成绩、体检考察名单、拟录用人员公示等 |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7号):第二条第(五)款 规范招聘信息发布工作。招聘公告、补充公告等信息按程序备案后须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招聘平台公开发布,可同时在事业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网站显著位置发布,不得仅通过内部网站、社交媒体或者张贴布告等方式在特定人员范围内发布。招聘公告一经发布,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按原程序发布补充公告,相应延长报名时间。招聘公告发布至报名结束的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其中报名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报名期间应保持报名渠道畅通。拟聘用人员公示在招聘公告相同范围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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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八、建议提案办理 | 办理结果 | 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复文(除涉密外),包括建议提案内容、答复意见、办理单位、办理时间等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第三条第(三)款 对于经审查可以公开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应采用主动公开的方式予以公开。 |
| 30 | 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 。 |
| 31 |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包括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五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各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还应当包括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 2.《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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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内容,仅发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省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法规、规章,以及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法规解释性文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2.《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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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 监督保障 | 本区制定的政务公开相关制度,以及政务公开宣传培训、工作开展、督查调度、工作交流、简报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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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 十、其他法定公开信息 | 法治政府建设年报 | 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 1.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 2.《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 |
| 37 | 主动回应 | 主动收集研判群众密切关注的堵点信息及社会经济发展的热点信息并权威回应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十三)回应社会关切。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加强重大政务舆情回应督办工作,开展效果评估。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政务舆情、媒体关切、突发事件等热点问题,要按程序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讲清事实真相、政策措施以及处置结果等,认真回应关切。 | |
| 38 | 互动回应 | 信件、留言办理结果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江西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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