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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五型”政府建设监督员选聘管理办法的通知
    • 时间: 2019-02-21 01:24
    • 来源: 江西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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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西省“五型”政府建设监督员选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2019年2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五型”政府建设监督员选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忠诚型、创新型、担当型、服务型、过硬型政府(简称“五型”政府)建设的监督,根据工作需要,选聘一批“五型”政府建设监督员。为规范监督员工作,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监督员是省“五型”政府建设领导小组按照一定程序优选聘任,以兼职形式履行监督、咨询等相关职责的公信人士。

    第三条 监督员工作应当紧紧围绕打造“五型”政府建设,坚持问题导向,聚集“怕、慢、假、庸、散”突出问题,着重发挥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作用。

    第二章 聘 任

    第四条 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廉洁自律,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无违纪违法和不良征信记录。

    (二)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解能力,能够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工作纪律。对行政机关的工作业务有一定的了解,具有依照“五型”政府建设相关要求开展监督工作的能力。

    (三)具有较强的参政议政、问题分析和语言表达能力,善于发现问题,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问题,并能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建议。

    (四)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够与群众保持良好的关系,随时反馈群众对政府信息的需求。

    第五条 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聘任为监督员。

    第六条 监督员的聘任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推荐提名单位择优推荐,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将推荐名单报省“五型”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省“五型”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省政府审定。

    (三)省政府向社会公布聘任人员名单,颁发聘书。

    第七条 监督员主要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省政府参事、企业代表、专家学者、媒体代表和其他社会各界人士中优选聘请,共聘任监督员50名。

    (一)人大代表10名(含市、县人大代表)。

    (二)政协委员10名(含市、县政协委员)。

    (三)省政府参事5名。

    (四)企业家代表10名。

    (五)专家学者5名。

    (六)媒体代表5名。

    (七)社会各界人士5名。

    第八条 监督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五型”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商推荐单位予以解聘,并书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单位:

    (一)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刑事处罚的。

    (二)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监督员的。

    (三)本人申请辞任监督员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履行监督员职责的。

    (五)有其他不宜继续担任监督员的情形的。

    第三章 职 责

    第九条 监督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常规检查全覆盖,明察暗访随机化”的工作思路,不定期到机关、企业、社区、农村等各行业领域,听取、收集、了解社会各界对“五型”政府建设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二)向省“五型”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反馈相关单位在“五型”政府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社会各界及基层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建议。

    (三)每年向省“五型”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汇报1次工作监督情况。

    (四)积极参加或列席省“五型”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各类活动和工作例会。

    (五)履行监督员职责过程中,遇有利益冲突情形时主动申请回避;不得以监督员身份谋取任何私利和特权。

    (六)办理省“五型”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条 省“五型”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监督员进行动态管理,为监督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便利。

    (一)实行年审续聘制,每年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决定续聘、解聘或增聘。解聘后出现的空缺,省“五型”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聘任程序进行增聘,保证监督工作力量。

    (二)组织监督员参加有关会议或者活动,定期开展走访调研、通报工作、交流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受理、移送、督办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问题,并予以反馈。

    (四)协调有关单位定期向监督员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组织开展业务培训。

    (五)加强与监督员所在单位及推荐单位的沟通联系,了解监督员工作情况,反馈监督员履职情况。

    (六)建立监督员信息库和相应的评价制度,对工作认真负责、成效显著的监督员,通报表扬;对违反有关规定、不履行职责和义务、徇私舞弊的监督员进行批评教育,并予以解聘。

    第十一条 监督员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所需费用,列入省财政经费保障范围,由省政府办公厅按规定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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