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发〔2020〕125号
东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度东湖区清(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
扬子洲镇,各街办、管理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2020年度东湖区清(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7月23日
2020年度东湖区清(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施方案
为顺利完成我区清(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确保分配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洪府厅发〔2014〕6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处置中心城区清(腾)退空置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批复》等文件精神及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住房保障政策精神,严格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确保分配程序、分配过程和分配结果的公开、公平、公正。
二、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区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审核及实物配租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的组织实施工作。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完成申请资格审核及实物配租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区房管局负责全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实物配租的管理工作并审核申请家庭住房情况,以及组织对实物配租家庭的初审核查复核评议,公示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审核及实物配租工作专项经费,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区民政局负责对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家庭的具体情况进行核实。
三、分配原则
按照“房源属地管理”的原则,我区清(腾)出来的公租房源由我区进行统筹和分配。区住房保障部门组织申请、审核、配租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有序开展分配工作。
四、分配对象
本次分配的对象为:我区认定的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低保家庭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参战参试人员、国有土地房屋被征收家庭、烈属家庭、优抚对象及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市级以上劳模、成年孤儿、二级以上(含二级)残疾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抗日战争老兵、60周岁(含)以上孤寡老人。(其中低保家庭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为第一优先顺序,烈属家庭、优抚对象及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市级以上劳模、成年孤儿、二级以上(含二级)残疾为第二优先顺序)
我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优先保障家庭类型中合理确定保障对象。
五、房源位置
可供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位于除东湖区外的相关城区(开发区、新区)。
六、时间安排
(一)申请时间:2020年7月30日—8月6日
(二)审核时间:2020年8月7日—9月25日
(三)摇号时间:摇号分配时间另行公布,具体以我区公告时间为准。
七、分配方式
(一)分配流程
1.申请受理。本市户籍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处)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各街道(镇、处)负责做好申报材料的初审、市住房保障系统的申报材料录入以及家庭类型的勾选。
2.房产核查。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核查房产,并委托同级民政部门核查家庭经济状况。
3.经济收入核查。区民政部门负责核查区住房保障部门房产核查通过后的家庭经济状况,并将核查结果反馈给区住房保障部门。
4.资格认定。区住房保障部门结合房产及经济收入核查结果认定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配租资格。
5.房源分配。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房源分配现场的组织工作,完成房源分配。
(二)房源分配规则
根据《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分配顺序按照第一优先顺序家庭、第二优先顺序家庭依次摇号分配,具体分配细则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制定并公告。
(三)有关情况处理
中签家庭主动放弃承租中签房源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以骗取低保、特困人员待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回。
八、关于房源调换
根据《南昌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调换操作流程(试行)》(洪房字〔2016〕6号),在分配工作结束后,保障性住房中签家庭之间可以按照“政府搭建平台、群众自找对象、无偿自愿调换”的原则,由互换双方共同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登记,经区住房保障部门同意后调换住房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每户中签家庭仅限调换一次。如发现违反调换原则的行为,取消互换双方的承租资格,2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九、其他
新申请东湖区清(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未中签、符合租赁补贴条件的家庭,可以领取租赁补贴,领取补贴时间自通过审核人员名单公布之日起计算。
已享受租赁补贴的未中签家庭,可以继续领取租赁补贴。
所有工作人员在申请审核过程中,严禁违规操作、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者将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为确保住房保障信息系统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杜绝违规修改、干预申报数据的行为,确需修改系统数据的,应先向区住房保障部门书面说明,区住房保障部门书面同意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