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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i618267--2021-0140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东湖区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1-04-27 13:31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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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全市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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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促进全市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4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促进全市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促进全市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南昌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1.强化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驻昌银行加大对南昌的信贷支持力度,对驻昌银行当年投放南昌的贷款增量达到年度预计值目标,贷款增量达到50亿元,且地方财政贡献比上年有所增长的,给予银行奖励不超过其增量地方财政贡献市以下所得部分,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并给予通报表扬。

    2.积极拓展保险市场。鼓励保险机构做大保费收入,对于保险机构年度保费收入完成额比上一年度完成额增加,且税收比上年有所增长的,保费收入完成额每增加1亿元,奖励5万元,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其增量地方财政贡献市以下所得部分。进一步扩大“险资入昌”规模,对于当年争取到保险资金的在昌企业,且地方财政贡献比上年有所增长的,按照融资金额的0.1%给予奖励,单户企业不超过100万元。

    3.加快利用和发展资本市场。鼓励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市、挂牌、融资,具体奖励标准及兑现流程参照《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洪府发〔2020〕24号)执行。

    4.强化金融机构评价激励机制。每年对驻昌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服务民营和中小微企业、推进金融产品创新、绿色金融改革等方面进行奖励评价,对获奖的金融机构在全市范围内通报表扬,并进行奖励。奖励标准及兑现流程按照《南昌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试行)》(洪府厅发〔2020〕15号)执行。

    5.鼓励新设持牌类金融机构。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具有法人资格的,接受地方政府监督管理的类金融企业,包括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小额贷款、商业保理等,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含),按实缴注册资本0.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6.支持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委托管理机构均在南昌市注册纳税的,实缴注册资金不低于1亿元(含),在资金实缴且投资南昌地区不低于总投资额50%,按照注册资本0.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7.鼓励金融机构引进高层次人才。对为我市引进A、B、C、D类人才的金融机构,具体人才认定、奖励标准及兑现流程参照《关于实施“天下英雄城聚天下英才”行动计划的意见》(洪发〔2018〕8号)执行。

    8.大力培育“金融昌军”。对通过注册会计师(CPA)、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北美精算师(ASA)、中国精算师(FCAA)、英国特许注册会计师(ACCA)资格认证考试,取得上述执业资格证书且在昌全职工作满2年的,每个执业资格证书给予1万元奖励补贴,每人最高不超过5万元。

    9.同一企业若同时符合市级层面同类型资金奖补条件,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自行选择,不重复获得奖励补贴。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奖励资金由市与县区共同承担,市与区(管理局)按4:6比例分担,各县由当地财政负担。奖励资金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县区主管部门先兑现,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市级或其他县区应承担部分由市级通过转移支付下达县区,涉及市级及其他县区应分担的,后续经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与县(区、管理局)进行资金清算。市级承担部分从现有的市本级扶持金融业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

    本政策自2021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市政府及部门已出台的相关扶持政策如有与本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条款,以本政策为准。

    洪府办发〔202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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