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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i618267--2024-000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东湖区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3-06-20 16:39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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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平安建设条例》一起来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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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平安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1.《条例》基本内容有哪些?

    《条例》共8章63条,包含总则、工作机构和职责、基层和基础建设、风险防控和矛盾化解、专项治理和重点监管、社会参与、监督和奖惩、附则等内容。

    2.出台《条例》的目的是什么?

    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江西,提高社会治理能力,维护社会长治久安,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3.什么是平安建设?

    本条例所称平安建设,是指组织和动员全社会力量,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依法防范社会风险,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秩序,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提高社会治理水平,构建共建共治共享格局,保障国家安全、社会安定和人民安宁。

    4.平安建设主要任务是什么?

    1)维护国家政治安全;

    2)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3)防范社会风险、化解矛盾纠纷;

    4)依法预防和惩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5)建立健全维护公共安全体系;

    6)加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

    7)推进网络综合治理;

    8)健全基层社会治理机制;

    9)平安建设其他任务。

    5.平安建设责任制是怎样规定的?

    平安建设实行领导责任制。各级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平安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平安建设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平安建设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平安建设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根据工作职责,明确工作目标,确定工作任务、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6.平安建设机构主要有哪些?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应当设立平安建设统筹协调机构(以下简称统筹协调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本辖区内的平安建设工作。统筹协调机构可以根据平安建设工作需要,设立若干由相关职能部门牵头的专项组,统筹做好平安建设重点工作。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以下称综治中心),作为整合社会治理资源、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工作平台。

    综治中心应当加强标准化、实体化建设,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办公场所和人员,健全实体化运行工作机制,履行平安建设相关工作职责。

    7.网格化服务管理怎么做?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机制,科学合理设置网格,整合综合治理、信访、应急管理等各类资源,根据网格服务管理事项编制网格员职责清单,为网格员提供相应保障,发挥网格化服务管理在基层平安建设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

    基层网格分为基层治理网格、基础网格和专属网格。城市社区按照一定常住人口数量为单位设置基层治理网格,行政村可以根据居住分布和人口密度将一个或者多个村民小组或者自然村设置为基础网格,行政单位、各类园区、商务楼宇、贸易市场、学校、农(林)场、医疗卫生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等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专属网格。

    每一城市社区网格应当配备一名专职网格员,统一纳入社区工作者队伍管理。其他网格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网格员。

    网格员应当按照网格服务管理事项开展信息收集、治安巡防、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突发事件报告、安全隐患排查等工作,对收集的公众诉求、问题隐患等事项依法及时报告和反馈。

    8.风险防控和矛盾化解包含哪些机制制度?

    主要有建立健全落实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制度、社会风险隐患排查与预警制度、矛盾风险防控协同制度,加强意识形态安全工作,完善重大网络舆情一体化应急处置协调制度,落实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工作各级职责,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制度、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9.专项治理和重点监管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主要有建立常态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预防和惩治长效机制、电信网络诈骗协调工作制度,加强危险物品的监督管理,完善禁毒工作机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制度,落实交通运输、邮政等行业主管监管责任,加强新技术和新业态、新经济的安全监督管理、旅游行业管理、重点区域和重要场所安全监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学生安全区域制度。加强社区矫正对象、刑满释放人员、精神障碍患者、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帮扶、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

    10.社会参与明确了哪些职责?

    主要明确了政府、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社会组织、社会公众、家庭等职责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适用。

    11.发生哪些情形将被责任督导和追究?

    (一)不重视平安建设,相关工作措施落实不力,基层基础工作薄弱,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或者发生特别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

    (二)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不及时,导致反复发生信访人到非指定的接待场所走访或者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存在重大治安隐患,在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或者统筹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提出警告、监察建议、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公安提示函、整改建议后,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

    (四)单位职工违法犯罪情况严重,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平安建设考核评价不合格、不达标的;

    (六)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公共安全、治安问题等,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的或者出现反弹,或者公众安全感低以及对政法部门工作满意度低的;

    (七)需要督导和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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