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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法》释义专栏(75)】第七十五条
    • 时间: 2022-04-30 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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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履行的报告义务的规定。


         ◆条文释义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最接近其所在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一级组织机构,其许多居民或者村民也会选择在这些生产经营单位就近就业,比较容易获知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相关信息。为了保障其所在区域内的和周边区域内的居民或者村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本条赋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报告义务。


         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报告义务

          按照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工作。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等。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不仅可能危害从业人员的安全,还可能危及周围地区居民或者村民的安全。按照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维护居民或者村民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当地居民或者村民的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本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有义务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如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等)报告。


           二、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给予重视,作出相应的处理。否则,一旦出现问题,有关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本法第9条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这里的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是当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是当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的管理机构,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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