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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0-12-09 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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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湖区人民政府政务公开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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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提升政务公开工作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预公开制度是指涉及国家、人民群众的重大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应当将拟定的文件、方案和依据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的制度。

    二、预公开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不影响决策的原则。

    三、预公开制度坚持“谁起草,谁预公开”原则,由政府及各行政执法单位负责执行。

    四、应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包括:

    (一)涉及我区发展战略规划的;

    (二)涉及规范性文件出台的;

    (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的;

    (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保障、创业就业、人事人才、劳动关系等重大事项决策的;

    (五)涉及行政许可、审核、备案等行政职能变动的;

    (六)涉及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行政执法行为的处理和执行的;

    (七)涉及重大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的;

    (八)涉及人员招聘、录用和领导干部调整、变化情况的;

    (九)其他应当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

    五、预公开采取的方式包括:

    (一)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微博、微信公众号以及听证座谈、调查研究、咨询协商、媒体沟通等方式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二)通过设立固定的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三)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四)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五)其他便于社会及公众知晓的形式。

    六、预公开时间自作出预公开决定向社会发布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

    七、预公开内容在发布之前必须进行保密性审查,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允许公开,预公开内容应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八、凡应实施预公开制度但未实施的事项,该事项不具有行政效力。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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