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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市东湖区养老服务机构扶持办理指南
    • 时间: 2022-11-22 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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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养老服务机构扶持政策内容及补贴对象

    ㈠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助。对由社会力量举办并经民政部门备案或许可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符合补助条件的,按照机构床位数量给予相应补助。

    ⒈补助对象

    ⑴企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或运营,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

    ⑵政府投资兴建或兴办并委托社会力量经营管理的养老机构。

    ⑶社会力量与政府合作举办的养老机构。

    ⒉补助标准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补助标准如下:以自有产权(房屋产权应在机构名下)用房开办,给予每张床位6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通过租赁房产(原房产未作为养老机构使用且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开办,给予每张床位4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

    ㈡养老机构运营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持续运营的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接收老年人入住的,给予机构运营补助。

    ⒈补助对象

    ⑴企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或运营,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

    ⑵政府投资兴建或兴办并委托社会力量经营管理的养老机构。

    ⑶社会力量与政府合作举办的养老机构。

    ⒉补助标准

    养老机构需对入住养老机构的老人进行能力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实施差异化运营补助,接收自理老人的,给予每人每月200元补助;接收中度失能(含失智)老人的,给予每人每月300元补助;接收重度失能(含失智)老人的,给予每人每月400元补助。养老机构需按要求将机构信息、入住老人信息录入南昌市智慧养老服务平台。申请运营补助的养老机构收住老人月人次统计以南昌市智慧养老服务平台系统数据为准(入住每满20天计一个月,不满20天的不予补助)。

    ㈢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及运营补助。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法律援助等服务的机构,包括社区养老服务站、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农村颐养之家、日间照料中心等。市里根据各县(区)正常运营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数量结合服务面积等因素下拨补助资金。

    ⒈补助对象

    ⑴企业单位、社会组织、村委会和个人举办或运营,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非营利性居家养老服务机构。

    ⑵政府投资兴建或兴办并委托社会力量经营管理的非营利性居家养老服务机构。

    ⑶社会力量与政府合作举办的非营利性居家养老服务机构。

    ⒉补助标准:

    ⑴建设补助:对按规划和标准新建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每个补助10万元。

    ⑵运营补助:建成后为老人提供服务达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按下列分类每年给予运营补助:

    一类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服务面积达400㎡、服务功能具备6项及以上、日均服务时间达8小时的,每年给予5万元的运营补助。

    二类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服务面积达300㎡、服务功能具备4项、日均服务时间达6小时的,每年给予4万元的运营补助。

    三类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服务面积达200㎡、服务功能具备3项、日均服务时间达4小时的,每年给予3万元的运营补助。

    服务面积和服务功能可以通过共驻共建形式共享。

    二、申报流程和资金拨付

    (一)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及运营补助申请

    1.符合规定,申请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助、养老机构运营补助、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及运营补助的机构,应在每年6月底前完成自查、申报工作。其中养老机构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向所在区民政部门申报;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须经所在乡镇(街道、管理处)同意后,再上报至所在区民政部门。

    2. 区民政部门应在每年7月底前,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对提出申请的养老服务机构进行实地检查验收。符合补助条件的报送市民政部门。

    3.市民政局应在每年9月底前,会同市财政局对所收到的申报补助的机构材料进行评审,并组织实地抽查。

    4.经评审和实地抽查符合资助条件的,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于10月底前将市级补助资金拨付至所在区财政部门。同时,区民政部门应将补助机构名称、补贴事项和补贴金额在区政府网站公示7天。

    5.区财政部门须在11月底前将补助资金(含市、县区资金)直接拨付至养老服务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补助资金拨付至所在乡镇、街道或管理处)。

    6.区民政、财政部门在每年上报补助申请材料时,须同时递交上一年度拨付补助配套资金文件或凭证。如未配套或配套资金不足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三、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办理单位:南昌市东湖区民政局

    办理地址:南昌市东湖区龙沙路55号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综合窗口

    联系电话:0791-87838587

    四、办理时间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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