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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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0 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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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发〔2017〕4号
东湖区人民政府
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的决定
各街办(镇、管理处),区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6〕45号)和《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的决定》(洪府发〔2017〕22号)文件精神,区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区本级行政权力事项100项。其中,取消42项,调整58项(含整合1项、新增46项、调整6项、承接5项)。
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和权责清单的相应调整工作。对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监管责任;对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要认真做好承接工作;对整合、新增、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要优化办事流程,精简办事环节,提高服务质量。要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附件: ·东湖区取消的行政权力项目目录(42项).xls
·东湖区调整的行政权力项目目录(58项).xls
2017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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