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2008-00090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东湖区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0-06-01 00:00 |
文件编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公开范围: | 公开方式: |
东府发〔2020〕3号
东湖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东湖区赋予街道(镇)区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扬子洲镇、各街办(管理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相关单位:
《东湖区赋予街道(镇)区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的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2020年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5月27日
权限的实施方案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首批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的通知》(赣府发﹝2020﹞1号)文件精神,为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增强基层综合治理能力,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的指示精神,逐步提升政务服务管理体系建设,搭建好乡镇(街道)综合便民服务平台,为广大群众和企业提供“一门式”、“一窗式”、“一网式”审批服务。
二、工作任务
(一)准确掌握赋权内容。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首批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的通知》(赣府发﹝2020﹞1号)文件要求,将江西省赋予乡镇(街道)首批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指导目录的98项权限,按照依法下放、应放必放原则,对照各部门权力清单,形成《东湖区赋予街道(镇)首批区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目录》(下称《目录》),并报区政府备案后,依法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二)有序推进放权。各相关责任部门要指导各街道(镇)做好赋权衔接工作,帮助街道(镇)对认领事项进行流程优化、规范管理,在业务培训、网络系统、账号权限、技术应用、经费政策等方面对各街道(镇)予以保障和支持,做好相关审批设备、设施、系统、账号、密码使用的培训及交接。帮助各街道(镇)编制承接事项目录,对承接事项进行流程优化,实行“一乡镇(街道)一目录”,依法向社会公布,确保审批执法权限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三)压实主体责任。赋予权限后,各街道(镇)作为行政权力事项的实施主体,以街道(镇)的名义独立依法行使执法权限,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各街道(镇)要建立完善审批、执法公开、一次性告知、全过程记录、法制审核等配套制度,实现全程留痕、可追溯;全区各行政主管部门切实加强指导监督,及时将各类审批、执法相关的文件精神传达到街道(镇),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严厉打击行业内权力滥用和腐败问题。
三、实施步骤
(一)摸底准备阶段(2020年4月1日-2020年4月30日)。各相关责任部门要积极与省、市主管部门对接,争取上级部门的支持指导,全面摸清区级权限目录。同时主动与街道(镇)对接,充分掌握街道(镇)承接能力,为赋权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二)培训指导阶段(2020年5月1日-2020年6月30日)。各相关部门要采取集中培训和现场指导的方式,在网络系统、账号权限、技术应用等方面对各街道(镇)予以保障和支持,做好相关审批设备、设施、系统、账号、密码使用的培训及交接,帮助街道(镇)对认领事项进行流程优化、规范管理。
(三)审批过渡阶段(2020年5月1日-2020年9月30日)。过渡期内行政审批工作仍以原行政审批部门为主。过渡期结束后,已受理的审批事项原则上应予办结,因特殊原因不能办结的应作出说明并与街道(镇)做好交接后有序撤出。
(四)独立审批阶段(2020年9月30日起)。街道(镇)要按照谁行使、谁负责的原则,在领会好、落实好下放权力、责任事项上下功夫,依法做好下放权力事项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形成职能科学、运转有序、保障有力、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基层服务管理体制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赋予街道(镇)首批区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工作落实到位,成立以区长为组长,区委常委、组织部长,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区委编办、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区司法局、区各相关责任部门、各街道(镇)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区赋予审批服务执法权限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办公室主任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查秋滚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委编办主任、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主任、区司法局局长兼任。
(二)积极协调配合。要分解落实有关部门责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区政府办负责统筹协调,整体谋划,强力推动。区委编办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处理部门职责调整事项,区政府作出取消、调整行政权力事项后,按程序调整有关部门主要职责;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区司法局要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加强业务指导和审核把关,切实做好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和网上审批系统动态管理工作;全区各相关责任部门要加强与上级对口业务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加强对街道(镇)的业务培训,确保赋权事项承接落实到位。各街道(镇)要积极主动加强与各行政主管部门的汇报沟通,及时调整街道(镇)权责清单,严格规范自身权力运行,确保各项工作在规定的时间落到实处。各相关部门和各街道(镇)要确定此项工作的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负责做好对接。
(三)强化监督考核。将赋予街道(镇)审批执法权限工作列入2020年东湖区高质量发展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内容之一,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及时把握工作动态,积极化解工作中出现的矛盾。
附:东湖区赋予街道(镇)首批区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指导目录
附件:
东湖区赋予街道(镇)首批区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指导目录
序号 |
权力事项名称 |
主要依据 |
权限类型 |
实施机关 |
1 |
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审批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第676号修正)、《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
行政许可 |
区城管局 |
2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第676号修正) |
行政许可 |
区城管局 |
3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第671号修正)、《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
行政许可 |
区城管局 |
4 |
违反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5 |
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6 |
对业主、物业使用人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的处罚 |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7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8 |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修正)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9 |
在电线杆、树木、住宅楼道上以及其他未经批准的场所书写、刻画、张贴户外广告的处罚 |
《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10 |
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第676号修正)、《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6号发布,第242号修正)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11 |
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12 |
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的使用或管理者未定期维修、油饰或拆除并影响市容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第676号修正)、《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6号发布,第242号修正)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13 |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14 |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此项权力仅赋予街道)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第676号修正)、《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6号发布,第242号修正)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15 |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16 |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17 |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18 |
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第676号修正)、《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6号发布,第242号修正)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19 |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第676号修正)、《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6号发布,第242号修正)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20 |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21 |
环境卫生专业队伍收取费用后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处罚 |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6号发布,第242号修正)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22 |
环境卫生专业队伍不按规定时间清扫保洁街道、清运垃圾粪便的处罚 |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6号发布,第242号修正)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23 |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24 |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黾位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25 |
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第676号修正)、《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6号发布,第242号修正)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26 |
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第676号修正)、《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6号发布,第242号修正)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27 |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肩和烟头等废弃物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第676号修正)、《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6号发布,第242号修正)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28 |
乱扔动物尸体的处罚 |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6号发布,第242号修正)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29 |
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撒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第676号修正)、《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6号发布,第242号修正)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30 |
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6号发布,第242号修正)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31 |
厕所、化粪池、下水道冒溢,不及时处理的处罚 |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6号发布,第242号修正)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32 |
对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破坏公厕设施、设备,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处罚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9号修正)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33 |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34 |
未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35 |
对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处罚 |
《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9号发布,第134号修 正)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36 |
对攀、摘树枝、花果,在树上剥皮等损坏公共绿地和园林设施行为的处罚 |
《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9号发布,第242号修 正) |
行政处罚 |
区城管局 |
37 |
店牌店招设置的管理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第676号修正)、《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
其他行政权力 |
区城管局 |
38 |
蚕种经营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8号)、《江西省种畜种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规定》(省政府令第72号公布,第219号修正) |
行政许可 |
区农业农村局 |
39 |
蚕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8号)、《江西省种畜种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规定》(省政府令第72号公布,第219号修正) |
行政许可 |
区农业农村局 |
40 |
种蜂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养蜂管理办法(试行)》(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江西省种畜种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规定》(省政府令第72号公布,第219号修正) |
行政许可 |
区农业农村局 |
41 |
乡村兽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7号) |
行政许可 |
区农业农村局 |
42 |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第588号修正)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局 |
43 |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第676号修正)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局 |
44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 全法》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局 |
45 |
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 全法》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局 |
46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土地管理法》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局 |
47 |
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局 |
48 |
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局 |
49 |
稻谷补贴发放 |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江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稻谷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财经〔2018〕55号) |
行政给付 |
区农业农村局 |
50 |
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土地管理法》 |
行政检查 |
区农业农村局 |
51 |
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 |
行政处罚 |
区教科体局 |
52 |
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第588号修正) |
行政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东湖分局 |
53 |
对机动车驾驶人在人行道上乱停乱放机动车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 |
行政处罚 |
东湖交警大队 |
54 |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发布,国务院令第714号修正)、《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发布,国家卫计委令第18号修正) |
行政处罚 |
区卫健委 |
55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发布,国家卫计委令第18号修正) |
行政处罚 |
区卫健委 |
56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发布,国家卫计委令第18号修正) |
行政处罚 |
区卫健委 |
57 |
对拒绝或者妨碍卫生监督员实施学校卫生监督的处罚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 |
行政处罚 |
区卫健委 |
58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发布,国家卫计委令第18号修正) |
行政处罚 |
区卫健委 |
59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 |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行政确认 |
区卫健委 |
60 |
关爱女孩阳光助学对象资格确认 |
《江西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开展关爱女孩阳光助学活动实施方案》(赣人口办字〔2009〕48号) |
行政确认 |
区卫健委 |
61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抉助人员资格确认 |
《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6号)、《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将符合规定的“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纳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抉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法〔2011〕53号)、《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口 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规定的通知》(赣财教〔2012〕91号) |
行政确认 |
区卫健委 |
62 |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处罚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发布,第709号修正) |
行政处罚 |
区应急管理局 |
63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安全生产法》 |
行政处罚 |
区应急管理局 |
64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安全生产法》 |
行政处罚 |
区应急管理局 |
65 |
责令停止抢夺或者聚众哄抢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违法行为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发布,第709号修正) |
行政处罚 |
区应急管理局 |
66 |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发布,第709号修正)、《江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 |
行政给付 |
区应急管理局 |
67 |
对盗伐林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行政处罚 |
区城建局 |
68 |
对滥伐林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行政处罚 |
区城建局 |
69 |
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生态公益林保护标志牌的处罚 |
《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2号) |
行政处罚 |
区城建局 |
70 |
擅自移动或者破坏古树名木保护牌的处罚 |
《江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
行政处罚 |
区城建局 |
71 |
对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开a、采石、采砂、采土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公布,第698号修正)、《江西省森林条例》 |
行政处罚 |
区城建局 |
72 |
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第666号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修订) |
行政处罚 |
区市场监管局 |
73 |
权限内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人或者限入标志的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第666号令修订) |
行政处罚 |
区文广新旅局 |
74 |
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处罚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 |
行政处罚 |
区文广新旅局 |
75 |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处罚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 |
行政处罚 |
区文广新旅局 |
76 |
支出型困难家庭的小额救助和急难型困境家庭(个人)的应急救助 |
《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临时救助操作规程〉的通知》(赣民字〔2016〕141号) |
行政给付 |
区民政局 |
77 |
80岁高龄老人补贴申请受理 |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江西省老年人优待工作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65号) |
行政给付 |
区民政局 |
78 |
农村离任两老生活补助申报 |
《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农村离任老村党支部书记和老村委会主任生活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赣民字〔2009〕108号) |
行政确认 |
区民政局 |
79 |
内地居民结婚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15〕230号) |
行政确认 |
区民政局 |
80 |
撤销受胁迫的结婚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15〕230 号) |
行政确认 |
区民政局 |
81 |
补领结婚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15〕230号) |
行政确认 |
区民政局 |
82 |
对生活确有困难残疾人的救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
行政给付 |
区民政局、区残联 |
83 |
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认定 |
《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扶贫办公室、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江西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赣教发〔2019〕6号) |
行政确认 |
区民政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残联 |
84 |
部分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金发放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7〕154号)、《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做好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07〕100号)、《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赣退役军人发〔2019〕9号) |
行政给付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85 |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的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赣退役军人字〔2018〕8号) |
行政给付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86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发放 |
《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赣退役军人发〔2019〕9号) |
行政给付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87 |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 |
《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
行政给付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88 |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的给付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第602号修正) |
行政给付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89 |
烈士褒扬金的给付 |
《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公布,第718号修订) |
行政给付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90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的给付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第602号修正) |
行政给付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91 |
伤残人员抚恤待遇发放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4号公布,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修订) |
行政给付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92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第602号修正) |
行政给付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93 |
就业失业登记 |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15〕106号) |
行政确认 |
区人社局 |
94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 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赣人社发〔2019〕32号) |
行政确认 |
区人社局 |
95 |
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 |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赣人社字〔2019〕157号) |
其他行政权力 |
区人社局 |
96 |
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申报 |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社〔2019〕1号) |
其他行政权力 |
区人社局 |
97 |
城市房屋出租或者转租登记备案审查和终止、解除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建字〔2011〕2号) |
其他行政权力 |
区房管局 |
98 |
法律援助申请受理 |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
其他行政权力 |
区司法局 |
东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