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i618267--2023-0003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 东湖区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2-08-19 17:10 |
文件编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东府办发〔2022〕35号
东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东湖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街办、管理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东湖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2022年第1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8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东湖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2 办事机构及职责
2.3 成员单位及职责
2.4 指挥机构工作组
3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分级
3.1 地质灾害灾情分级
3.2 地质灾害险情分级
4 预警工作机制
4.1 预警基础
4.2 应急值守
4.3 监测信息
4.4 预报预警
4.5 预警响应
5 应急处置及救援
5.1 灾情报送
5.2 先期处置
5.3 应急响应
5.4 响应结束
5.5 调查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平台保障
6.2 队伍保障
6.3 资金保障
6.4 物资保障
6.5 宣传培训
6.6 应急演练
6.7 信息发布
6.8 监督检查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审批
7.2 预案修订
8 责任与奖惩
8.1 奖励
8.2 责任追究
9 附则
9.1 预案解释
9.2 预案的实施
9.3 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高效有序应对突发地质灾害,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全与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江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江西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南昌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东湖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保障安全。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在区委、政府领导下,做到统一指挥,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联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建立健全按地质灾害级别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镇(街办、管理处)为主的属地管理体制,完善联动协调和快速反应机制,做到快速、果断、准确、有效地应对突发地质灾害。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当发生特大型、大型、中型突发地质灾害,或者辖区内同时集中出现超出灾害发生地镇(街办、管理处)处置能力需要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多个小型以上地质灾害时,区人民政府成立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组成如下:
指挥长:区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人武部副部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东湖分局局长。
成员:区人武部、区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东湖分局、区委宣传部、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区文广新旅局、区卫健委、区民政局、区教体局、东湖消防救援大队、东湖交警大队等单位相关负责人。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有关部委和省委、 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等上级的决策部署及工作要求,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区突发地质灾害的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督促、指导镇(街办、管理处)、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2 办事机构及职责
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担任。
主要职责:协助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并督办落实,负责相关信息的上传下达,承担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文件、文稿的办理和会务工作,完成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成员单位及职责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地质灾害发生后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主要包括:组织指导协调专、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按程序提请、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根据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和计划,承担区级救灾物资的储备、管理等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地质灾害调查评估、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和救灾捐赠;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调拨和紧急配送;会同当地镇(街办、管理处)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被损毁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按权限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汇总灾情信息并依法依规统一发布,参与灾情及其应急救援情况新闻发布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负责做好灾害性天气过程的分析预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为地质灾害预警和应急工作提供天气实况和气象预测预报预警信息,承担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发布。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东湖分局: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主要包括: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负责地质灾害隐患点管理和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提供灾害发生地的基础地质、基础测绘等数据,提出应急处置和救援技术建议。
区委宣传部:指导协调做好地质灾害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区住建局:负责组织指导开展灾区危房调查,及时消除可能造成二次灾害的隐患,协助做好危房人员的疏散转移。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抢修管辖范围内被损毁的公路、水路及其基础设施,尽快恢复公路、水路正常运行;保障抢险车辆优先通行;协调组织应急救援车船运力,保障应急救援物资、队伍运送和人员紧急转移需要;协调已在运营的城区轨道交通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协调灾区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的抢修和维护工作,保障其正常运行。负责被损毁的区属市政公用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灾区供水、供气和城区道路正常运行。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及时提供水情、汛情监测信息,为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处置、水利工程抢险提供技术支撑,指导被损毁水利设施的修复等工作。负责指导被损毁农业设施的修复。
区发改委:负责指导项目单位加快地质灾害防治基础设施建设与灾毁工程修复项目的前期工作,推动加快地质灾害防治基础设施建设与灾毁工程修复项目建设实施。负责组织抢修被损毁的油气长输管道。负责做好救灾粮食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保障应急粮食供应。负责组织协调工业应急物资的生产、救灾药品的储备和调拨,提出动用储备药品的建议。
区财政局:负责突发地质灾害救灾应急资金的预算安排、筹集与拨付,为地质灾害救灾应急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负责在情况危急时协助或依法强制组织避灾疏散;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做好抢险救援期间的治安保障等工作,打击破坏防灾救灾、盗窃防灾物资、破坏防灾工程设施和设备的犯罪分子。
区文广新旅局:负责组织指导受灾害威胁区域景区、景点游客疏散转移和隐患排查,开展游客防灾知识宣传教育;协调旅游景区做好被损毁旅游设施的修复、排险工作。
区卫健委:负责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护、健康教育、心理援助,以及疫情监测和信息收集报告等工作,预防和控制灾区疫情的发生和蔓延。视情派出区级医学救援和疫情防控力量,开展相关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等工作。
区教体局:负责指导受灾害威胁区域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镇(街办、管理处)部署安排做好学校师生疏散转移;指导各类学校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和避灾应急演练;协调被损毁校舍修复和教育、教学资源调配,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区人武部:根据险情、灾情处置需要,组织指挥和协调民兵预备役、驻昌人民解放军参加抢险救灾,营救和转移危险区的群众和重要财产、物资和危险品,负责向军队系统上级单位申请对本区抢险救灾的支援,负责协调任务部队遂行抢险救灾任务的保障。
东湖消防救援大队:根据险情、灾情处置需要,负责组织指挥全区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灾、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任务。
东湖交警大队:负责灾区交通秩序维护,必要时对抢险路段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有序进行。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可增加部分成员单位,参与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具体增加,由区应急管理局提出意见,报请指挥长审定。
2.4 指挥机构工作组
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设立指挥机构工作组,分别为指挥协调、技术支撑、人员搜救、安置救助、医疗防疫、治安维护、设施恢复、宣传报道8个工作组,领导和指挥现场应急与救援工作。
2.4.1 指挥协调组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东湖分局、东湖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参加。负责贯彻落实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决策部署和工作指令,统一指挥、协调和组织灾情处置和救援工作。做好灾情和救灾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送。协调当地镇(街办、管理处)和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各应急工作组工作;完成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4.2 技术支撑组
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东湖分局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等单位参加。负责组织指导开展灾害现场地质灾害调查监测,指导灾害周边隐患点的排查巡查,防范二次或次生灾害的发生。组织专家开展地质灾害灾情会商研判,预测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和救援技术建议。
2.4.3 人员搜救组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人武部、东湖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参加。负责衔接、协调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等应急救援力量开展被困或失联人员搜救,指导灾区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工作,统筹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和志愿者队伍的组织、派遣和管理工作。
2.4.4 安置救助组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住建局等单位参加。负责协调调拨帐篷、衣被、食品等救灾物资,妥善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2.4.5 医疗防疫组
由区卫健委牵头,区民政局等单位参加。负责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预防和控制灾区疫情的发生和蔓延,做好伤员和遇难者家属安抚工作。
2.4.6 治安维护组
由市公安局东湖分局牵头,东湖交警大队等单位参加。负责组织做好灾区社会秩序维护,实行交通管制,加强重要目标的保卫,防范和打击趁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散布传播各类谣言等违法犯罪活动。
2.4.7 设施恢复组
由区发改委牵头,视基础设施损毁种类,由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等单位参加。负责组织尽快恢复基础设施功能,抢修和维护道路、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重要公共设施。
2.4.8 宣传报道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东湖分局等单位参加。负责组织做好灾害处置和救援的宣传报道,及时发布救灾进展情况,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
镇(街办、管理处)等单位可以根据地质灾情险情分级响应要求和抢险救灾的需要,成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领导和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3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分级
3.1 地质灾害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灾情4个等级,分别对应Ⅰ、Ⅱ、Ⅲ、Ⅳ级应急响应。地质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迅速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并组织实施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3.1.1 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造成大江大河及支流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1.2 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造成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造成铁路干线、高速公路、民航和航道中断,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
3.1.3 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3.1.4 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3.2 地质灾害险情分级
地质灾害险情按危害程度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4个等级。出现地质灾害险情后,灾害发生地镇(街办、管理处)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险情的监测,采取排险防灾措施;情况紧急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险情的报送参照灾情报送要求。必要时,可参照地质灾害灾情响应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3.2.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3.2.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3.2.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3.2.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
以上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含本数。遇国家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分级标准发生调整,从其改变。
4 预警工作机制
有地质灾害防御任务的镇(街办、管理处)及区直相关部门,每年汛前要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防御责任、监测预警、信息传递等各项措施,及时准确发布预警信息,启动相关预警响应。
4.1 预警基础
4.1.1 排查风险隐患
汛前,镇(街办、管理处)要认真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按危险程度分类建立台帐实行闭环销号管理。能立即进行整治消除的,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治消除;对一时整治消除有困难的,要落实各项防御措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同时,要加强汛中巡查、汛后复查,及时发现和防范地质灾害隐患。对可能威胁城镇、学校、医院、集区和村庄、部队营区等人口密集区域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要组织专门力量进行勘查,查明其成因、危害程度,制定落实监测、防治措施。
镇(街办、管理处)和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东湖分局要加强对隐患排查工作的督促指导,对难以确定的隐患,要及时组织专业队伍进行现场核查确认,排查、督导情况要及时通报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4.1.2 制定转移预案
地质灾害威胁区要建立区、镇(街办、管理处)、社区(村)、组、户五级地质灾害防御责任体系,并以镇(街办、管理处)为单位,制定转移预案。转移预案应做到“四个明确”,即:明确转移对象、明确转移步骤、明确转移安置方式、明确转移责任。要适时开展预案演练和更新,提高其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汛前,有地质灾害防御任务的镇(街办、管理处),应切实摸清辖区内受威胁的人员数量、人员结构(年龄、体质等)、人员分布情况等,以及重要财产和设施底数。汛期或非汛期强降雨时,有地质灾害防御任务的社区(村)、组责任人要动态掌握村组人员情况,确保一旦接到立即转移指令,安全转移能高效有序。
4.1.3 严格工程建设
在编制城区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要加强对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理确定项目选址、布局,主动避开危险区域。项目建设时,要严格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意见,规范工程建设行为。
4.1.4 发放“明白卡”
镇(街办、管理处)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要将涉及危险区范围、监测方法、预警方式、撤离路线、责任人和防灾任务要求等地质灾害防范措施的“防灾避险明白卡”,汛前发放到受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的部门、单位、居民及相关防灾责任人手中。
4.2 应急值守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东湖分局和区应急管理部门在汛期、非汛期遭强降雨和台风影响等强致灾天气时段,以及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和处置期间,实行领导带班的24小时地质灾害应急值班制度,以确保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群测群防、专业监测、突发灾情等信息渠道畅通,提高地质灾害预警和应急处置时效和能力。
4.3 监测信息
4.3.1 监测网络
各镇(街办、管理处)要加强群测群防的组织领导,健全以村(社区)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加强对群测群防员等的防灾知识技能培训,完善群测群防网络。应急、自然资源、水利、交通等部门和相关单位强化与上级业务部门对接,建立综合临灾监测预警网络。
4.3.2 信息共享
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消防、水利等部门要密切合作,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发布、传送雨情、水情、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等信息,实现地质灾害隐患点管理、值班值守、应急保障等环节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为有效管控风险隐患提供必要的条件。
4.4 预报预警
区地质灾害防治、气象主管部门要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以地质灾害防治部门名义发布。预警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影响区域、危害规模、预警等级、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并将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通过电视、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为区域内群众提前主动避险争取时间。预警信息等级由低至高分为四级(蓝色)、三级(黄色)、二级(橙色)和一级(红色)。
四级(蓝色)预警,表示有发生地质灾害的一定风险;三级(黄色)预警,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较高;二级(橙色)预警,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高;一级(红色)预警,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很高。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东湖分局应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及专业监测点的监测数据及时收集、分析、研判,根据研判结果按要求将预警信息发送区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受威胁的群众。
4.5 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镇(街办、管理处)及区直各涉灾部门和单位要根据预警响应等级,立即进入预警状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应响应工作。
4.5.1 四级(蓝色)预警响应
涉灾部门和有关镇(街办、管理处)实行24小时值班,保持通信联畅通;水利、应急部门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变化趋势,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必要时要滚动发布相关信息;镇(街办、管理处)对预警区内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巡查监测;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准备工作,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的准备工作。
4.5.2 三级(黄色)预警响应
在四级(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实行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带班值班;气象、水利等部门加强对雨情、水情的动态监测和收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预警区镇(街办、管理处)对预警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加密监测、加强巡逻,设置警示标志,视情组织危险区老弱病残孕等体弱人员和重要物资、设备等先行转移,其它人员做好转移准备;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地质灾害防治、气象等部门联合开展地质灾害趋势会商,组织协调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4.5.3 二级(橙色)预警响应
在三级(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应急、水利等部门加密收集雨情、水情,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预警镇(街办、管理处)视情组织危险区剩余人员转移避让,并加强巡逻检查,防止无关人员和已转移人员进入和返还突发地质灾害危险区域;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应急处置,并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报告相关情况;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指导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待命状态,做好随时出发准备。
4.5.4 一级(红色)预警响应
在二级(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应急、水利等部门实时收集雨情、水情,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东湖分局派出专家组赴预警区开展技术指导、研判险情和提出处置意见。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派出工作组检查指导预警区做好险情监测和处置、人员转移安置等工作;区应急管理部门视情协调指导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提前进入预警区。
4.5.5 预警转换和结束
预警响应级别可视地质灾害气象预报及实时雨情、水情监测情况直接确定或逐步升、降级。超出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时限,未再发布新的预警,预警响应结束。
当预警区内发生突发地质灾害灾情时,灾害发生地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发生地质灾害灾情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并迅速向区人民政府、区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东湖分局报告。
5 应急处置及救援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不同的灾害等级,由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上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及其成员单位可视情况给予支持和指导。
5.1 灾情报送
5.1.1 时限要求
有关单位或个人发现重要地质灾害灾情信息,应当立即向灾害发生地镇(街办、管理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镇(街办、管理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应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现场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注明联系方式。
1小时报告:发生人员死亡或失踪的地质灾害,或者中型以上地质灾害灾情,灾害发生地区级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必须在接报后1小时内将灾情速报省、市、区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和省、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12小时报告:没有发生人员死亡或失踪的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灾害发生地镇(街办、管理处)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应当在12小时内向省、市、区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和省、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灾情报送可同时越级报告。
5.1.2 报送内容
包括地质灾害发生的地点和时间、灾害类型、人员伤亡、灾害损失、灾害规模、引发因素、发展趋势和处置情况等。
5.1.3 后续报告
应急处置过程中,灾害发生地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续报有关情况,并通报同级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
5.2 先期处置
灾害发生地镇(街办、管理处)及有关责任单位发现或者接报突发地质灾害灾情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开展撤离疏散群众、划定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实行交通管制等必要的先期处理措施,组织当地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和防范二次或次生灾害。情况紧急时,可以先行组织搜救被困或失联人员,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先期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上报上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5.3 应急响应
按突发地质灾害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5.3.1 Ⅰ、Ⅱ级应急响应
本区域内发生特大型地质灾害或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大型地质灾害或者出现超出区处置能力的群发性中型地质灾害时,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按照省、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要求,在地质灾害发生地共同设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相关预案和指挥系统,在省、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5.3.2 Ⅲ级应急响应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灾情或区域内同时集中出现多个小型及以上地质灾害灾情时,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分别启动 Ⅲ级应急响应,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指导下具体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灾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与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在灾害发生地区共同设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相关预案和指挥系统,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5.3.3 Ⅳ级应急响应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灾情时,由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指挥、协调和组织灾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设立现场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指挥系统。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或灾害发生地镇(街办、管理处)请求,区有关部门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Ⅳ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区应急管理局或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东湖分局视情提出,报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指挥长批准。出现超出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处置权限或能力范围时,应及时向省、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请求指导和支援。灾害发生地镇(街办、管理处)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指挥系统,在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1)按规定向区委、区政府和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上报灾情信息和应急响应工作情况。立即召开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工作会议,会商研判灾情及发展趋势,部署救援处置工作。
(2)迅速组织、协调抢险救援力量,立即开展人员搜救。组织受威胁区域群众疏散转移,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及时开展伤员医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3)加强应急值守工作,开展灾区气象条件和天气趋势监测预报,强化灾害发生地及周边地区地质隐患的巡查排查,及时发布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
(4)加强灾区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强化重要目标保卫。控制、排除灾情及其次生险情,抢修和维护道路、通信、供水、供气、供电等公共设施。
(5)做好信息公开和舆论引导,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或接受记者采访等,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灾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进展。
5.4 响应结束
Ⅰ、Ⅱ级应急响应的结束均根据省、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确定,Ⅲ级应急响应的结束均根据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确定,Ⅳ应急响应的结束由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分别按照启动应急响应的程序报请终止应急响应。
5.5 调查评估
特大型、大型突发地质灾害,由省应急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和灾害发生地区、镇(街办、管理处),对受灾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评估造成的损失。中型、小型突发地质灾害,分别由区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评估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平台保障
根据省、市要求,建立完善基础支撑、综合应用、数据库管理、信息共享和移动应急通讯等系统,确保平台语音通信、视频会商、综合协调与应急指挥等功能有效运转,不断提高信息化和可视化水平。
6.2 队伍保障
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充分发挥地质灾害应急成员单位作用,依靠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等专、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工作。镇(街办、管理处)要加强地质灾害应急管理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和救援能力。
6.3 资金保障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救灾补助等资金按照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执行。发生突发地质灾害时,区级财政部门及时拨付有关资金。镇(街办、管理处)要根据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原则,把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有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和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6.4 物资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提出救灾物资储备需求,组织编制本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并做好物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备必要的生命防护、应急通讯、应急调查与评估、野外餐宿等设备,做好应急监测、人员搜救、工程抢险等物资的储备、保障工作,提高抢险救灾能力。
6.5 宣传培训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采用群众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方式,积极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地质灾害基本知识以及地质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知识,增强群众防范和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
加强对各级地质灾害应急管理人员进行地质灾害防治、综合减灾、紧急处置、组织指挥等有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对消防救援人员进行灾害危险程度分析、发展趋势预测、建筑物安全性鉴别、搜救压埋人员、除险排险等有关知识和技能培训,提升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能力。
6.6 应急演练
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不同规模的应急演练,锻炼应急队伍,熟悉应急指挥程序,检验和完善预案。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区级应急演练工作。对威胁学校、医院、村庄、集镇、企事业单位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重大隐患点,镇(街办、管理处)每年应组织一次应急避险演练,让受威胁群众熟悉应急撤离的信号、路线和避灾场所。
6.7 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灾情的信息发布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通过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审核、发布。
6.8 监督检查
区人民政府将地质灾害应急相关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由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本预案实施的
全过程进监督,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审批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拟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镇(街办、管理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应及时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7.2 预案修订
本预案有效期为3年。区应急管理局要根据评估和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区人民政府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8 责任与奖惩
8.1 奖励
镇(街办、管理处)及区直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致伤、致残以及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8.2 责任追究
对人为引发地质灾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等工作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9 附则
9.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9.2 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3 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灾情:突发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情况。
险情: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短时间内可能发生灾情的情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直接经济损失:指由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