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u844370-0205-2021-0003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东湖区人社局 | 生成日期: | 2021-02-25 15:30 |
文件编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出台背景
以习近平总书记“妥善解决禁捕后渔民的生计”重要指示为指导,按照“禁得住、退得出、能小康”的总体目标,确保我区禁捕退捕工作顺利进行。
二、起草依据
本方案依据《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紧补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农长渔发〔2019〕1号)、《江西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全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9〕75号)以及《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重点水域退补渔民养老保障指导意见及江西省重点水域退捕渔民转产就业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农字〔2020〕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起草了《东湖区重点水域退补渔民转产就业工作实施方案》。
三、主要内容
(一)开展调查摸底
农业农村部门和当地政府通过调查登记,摸清辖区内退捕渔民身份、就业方向、就业意愿、创业意愿、职业培训需求等数据,为每一位退捕渔民建档立卡,建立退捕渔民实名制信息库,完善就业帮扶台账,包括就业需求基本信息登记表、工作帮扶记录本、个人基本资料等。
当地就业服务机构为所有退捕渔民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对处于失业状态的退捕渔民进行失业登记。
(二)开展就业政策宣讲活动
农业农村部门、当地政府和人社部门集中开展一场相关就业政策宣传专场活动,现场提供岗位推荐、就业政策宣传、培训项目对接、社保政策宣传、医保政策宣传等,确保每一名有就业意愿和能力的退捕渔民对政策知晓。
(三)开展上户岗位推送
对就业年龄内、有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的退捕渔民提供专人一对一的岗位推送服务,当地政府及村(社区)为每一位退捕渔民安排一名帮扶对接人员,负责上户为退捕渔民提供一对一的就业服务,为每一位退捕渔民发放政策服务清单,提供一次以上的就业指导和三次以上的岗位推送,确保有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的退捕渔民实现就业,并进行日常政策宣传,并做好服务记录。
人社部门根据退捕渔民的就业需求,收集相关工作岗位供一对一推送,并印制相关政策宣传材料。
(四)开展免费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对就业年龄内、有培训意愿的退捕渔民提供免费的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服务,当地政府应积极收集退捕渔民的培训意向,并有效对其进行组织,确保每位有培训意愿的退捕渔民至少参加一项培训。
人社部门积极组织相关专业培训机构开办相关培训,培训地点原则就近,便于退捕渔民参加学习。对退捕渔民参加的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纳入政府补贴范围,在培训期间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按照每人每天3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五)开展自主创业帮扶
对有创业意愿的退捕渔民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服务,当地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主动上门办理,创业担保贷款机构要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办理时间,及时将资金送到退捕渔民手中。
(六)开展就业援助
对退捕渔民中的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就业援助体系,当地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为其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登记,可申请享受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从事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纳入社保补贴范围。
三、服务范围和对象
退捕渔民就业服务对象主要是指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因水生生物保护区、鄱阳湖、赣江、抚河等重点水城实行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而需要实行退捕的渔民,在就业年龄范围内、有就业意愿、有就业能力。
四、做好信息统计及报送工作
当地政府及村应安排专门机构和人员,定期对退捕渔民就业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内容包括:渔业产业安置人数、务农人数、企业或单位吸纳人数、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人数、公益性岗位安置人数、其他形式就业人数、退出劳动力市场人数等数据,并报至区就业部门进行汇总,通过数据更新统计,便于全区退捕渔民就业工作有序开展。
五、工作经费保障
退捕渔民就业工作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作,为开展好此项工作,在区政府统一安排下,区人社局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相关款项,下拨至涉及退捕渔民就业工作的相关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根据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要求落实使用到退捕渔民就业工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