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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湖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时间: 2020-10-16 16:57
    • 来源: 东湖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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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府办发〔2020〕160号

    东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东湖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

    实施方案》的通知

    扬子洲镇,各街办、管理处,区政府各部门:

    经2020年区政府第12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将《东湖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10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东湖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

    建设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幼有所育”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0〕6号)和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洪府厅发〔2020〕47号)的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规范化建设发展,结合东湖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十九大精神和决策部署,促进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按照“政府引导、部门联动、多方参与、普惠优先、科学规范”的总体思路,建立属地为主、主体多元、管理规范、质量保证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机制,逐步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不断满足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不同层次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家庭为主,机构补充。将支持提高家庭照护能力,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作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点;将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有照护需求的家庭或婴幼儿提供必要的服务作为婴幼儿照护服务重要补充。

    (二)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政策支持和引导,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政府财政投入,有效整合公共资源,优先发展普惠性照护服务机构,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三)安全健康,科学规范。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把婴幼儿的安全与健康作为前提,把规范婴幼儿照护机构管理,严格设置标准规范为重点,全面加强婴幼儿照护机构标准化建设。

    (四)属地管理,各负其责。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各街道(镇、管理处)负责本辖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建设发展工作,并根据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群众服务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齐抓共管,强化服务,积极营造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良好环境。。

    三、发展目标

    2020年,实现我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健全政策联动机制,逐步建立形式多样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模式。根据南昌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任务,新建、改扩建4所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其中:普惠性机构在50%以上),其它服务模式有示范案例,并争创1所市级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机构。

    2021-2024年,婴幼儿照护服务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和政策法规体系基本完善,服务覆盖和普惠范围不断扩大,新建、改扩建5所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其中:普惠性机构在60%以上),各种服务模式较为完善,形式多样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模式基本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基本得到满足。

    到2025年,全区至少累计完成11家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普惠性覆盖进一步扩大,政策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资源配置基本合理,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社会环境和服务体系不断优化,规范化、多层次、多样化、可选择,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四、主要任务

    (一)加强婴幼儿家庭养育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坚持“家庭是儿童早期健康管理的主要场所”、强化“儿童养护人是儿童健康管理第一责任人”的理念。区教科体局要积极对幼儿园延伸的托班保教人员和家长开展婴幼儿家庭养育照护知识普及和培训工作;区妇联要积极开展家庭养育培训指导工作;区总工会要组织职工参加家庭养育知识培训;区卫健委要指导医疗保健机构加强婴幼儿家庭养育照护服务能力建设,依托妇幼保健机构,建立东湖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并明确医疗保健机构指导服务职能,强化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中婴幼儿健康管理内容。加强部门协作,推动支持家庭养育照护政策出台,全面落实产假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用灵活安排工作时间,为职工保留工作岗位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

    (二)积极推动托育与学前教育一体化建设

    充分整合全区人力、财力、场地等公共资源,提高综合资源利用效率。区教科体局要加大统筹力度,发挥幼儿园专业资源集聚优势,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挖掘潜力,向下延伸托班,有效解决2-3岁婴幼儿入托难问题;区政府要加大投入,在办园经费、教师待遇、生活经费等方面,支持公办幼儿园开展托幼一体化建设试点,逐步形成15分钟生活圈全年龄段托幼服务体系;建立托育成本分担机制和定期动态调整机制,支持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有条件新建、改建及扩建的幼儿园,要合理增加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增加托班资源供给。

    (三)推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

    以群众需求为导向,加强辖区居住小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配套。对新建和正在建设的居住小区,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0〕6号)要求,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对已建成无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设施的居住小区,在2025年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配套。支持鼓励利用社区场地,采用公建民营、民营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弥补婴幼儿照护服务短板,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我区“1+5+X”邻里中心15分钟生活服务圈建设,为群众提供便捷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四)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融入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之中。支持国际、国内知名婴幼儿照护企业、早教企业、民营医疗保健机构和其它社会力量,在我区兴办婴幼儿照护机构,并在保障用地、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上加大支持力度;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并在税收减免、教育津贴等方面给予保障;支持鼓励企业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等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方便有需求的群众兼顾工作和婴幼儿照料。

    (五)落实婴幼儿照护机构登记备案制度

    认真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中央机构编制委办公室综合局、民政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省卫生健康委、省委机构编制委办公室、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赣卫人口发〔2020〕3)规定。在辖区内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需向区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在辖区内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托育机构,需到区民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在辖区内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需向区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注册登记;托育机构登记后,举办者应当及时向区卫健委申请备案,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在线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并提交营业执照、卫生评价报告、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场地证明和人员资格证明,提供餐饮服务的,还应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等材料扫描件。区卫健委在收到托育机构备案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备案回执和备案基本条件告知书。同时,注册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通过共享、交换等方式推送至区卫健委。

    (六)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综合监管体系

    建立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网络,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形成卫生健康部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协同推进的综合监管机制,促进照护服务市场有序发展。建立健全行业准入、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质量评价、安全保障、责任追究和信息公开等制度,确保责任主体落实;加强公共安全监管,婴幼儿照护运营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保人员,人行出口要安装人脸抓拍机、停车场出入口要安装车辆抓拍机,监控录像资料保存90日以上,并预留联网接口,配合公安机关将视频资源接入“雪亮工程”,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强化卫生保健管理,督促运营机构落实每日晨午检、卫生消毒、病儿隔离和传染病防治制度,降低疾病发生率;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婴幼儿照护机构提供的餐饮服务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严防食源性疾病发生,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加强征信体系建设,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设立婴幼儿照护机构和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对虐童等行为实行“零容忍”。

    (七)促进发展多元建设模式

    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活动,建设质量有保证、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示范典型单位,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带动辐射作用,不断提高我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参照先进地区的成功经验做法,结合我区实际,推行可复制婴幼儿照护服务模式。

    1.家庭照护模式。成立东湖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明确辖区医疗机构服务职能,强化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内容,结合妇幼保健工作、“优孕、优生、优育”新三优中心、母子健康手册等,多渠道多形式指导家长掌握科学育儿方法和技能;区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和各类志愿者服务等组织要组织辖区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科学育儿宣传,或通过入户指导、举办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形式,宣传婴幼儿照护知识,增强家庭科学养育能力。(责任单位:区卫健委、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妇幼保健计生服务中心、各街道(镇、管理处))

    2.托幼一体化模式。推进托幼一体化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增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公办幼儿园托班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机制,由区教科体局、区财政局制定公办幼儿园托班收费标准,区发改委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服务收费行为的指导。公办幼儿园委托优质社会力量举办托班的,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承办者根据办学成本自主确定。教育部门要加强对保教工作的服务指导,支持公办幼儿园利用双休日、节假日等时间,举办家长课堂或亲子活动宣传试点服务。建立托育成本分担和定期动态调整机制,支持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教科体局、各街道(镇、管理处))

    3.机关事业单位婴幼儿照护模式。鼓励辖区各级机关和事业单位提供合适场地,自办或者引进第三方运营,进行成本测算,按普惠性原则确定收费标准,引进第三方运营的应将该收费标准列入与第三方签订的委托协议。(责任单位: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区直各相关单位、各街道(镇、管理处))

    4.企业婴幼儿照护模式。鼓励有需求的企业设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由企业出资建设运营,实行福利或优惠服务;也可委托第三方运营,或由第三方建设及运营,进行成本测算,按普惠性原则确定收费标准,并将该收费标准列入与第三方签订协议的内容。

    5.社区婴幼儿照护模式。新建居住小区按照每千人口不得少于10个托位规划和已建成无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设施的居住小区,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每千人口不少于8个托位标准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将托育服务纳入“1+5+X”邻里中心建设,完善服务功能;建立由政府主导,委托第三方运营,或由第三方建设及运营的服务模式,进行成本测算,按普恵性原则确定收费标准。(责任单位:各街道(镇、管理处))

    6.社会力量婴幼儿照护模式。采取多种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在居住人群密集区域和商务楼宇周边,兴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按照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普惠性导向,综合考虑当地居民收入水平,服务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通过市场形成普惠托育服务价格。(责任单位:区卫健委、各街道(镇、管理处))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东湖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照护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完善配套措施,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制定切实可行的推进措施,确保责任到人、落实到岗。区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及监管,积极完善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相关优惠扶持政策措施。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协商解决全区照护服务发展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

    (二)经费保障

    在试点和建设推广期间(2025年前),区卫健委要做好经费预算,各街道(镇、管理处)要积极推进,主动为婴儿照护服务试点机构提供信息、场地等支持。

    新建达标的托育机构按新增托位数予以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建设补贴资金分别按市、区4:6的比例负担;达标的普惠托育机构投入运营后,按市财政补贴政策标准给予普惠运营补贴,分别按市、区4:6的比例负担,连续补贴三年。

    获得托育机构建设资金和普惠托位补助的托育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综合评价、验收合格;(2)不高于区政府普惠指导定价;(3)进行托育机构备案。

    (三)托育价格保障

    按照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普惠性导向,综合考虑当地居民收入水平、服务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通过市场公平竞争形成普惠托育服务价格。

    (四)卫生、消防保障

    1.依托区妇幼保健计生服务中心,成立东湖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为辖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科学育儿服务指导。

    2.城建部门做好托育机构消防审批服务,建立工作机制,对婴幼儿照护服务项目采用一事一议,提高审批效能。

    (五)监管保障。

    建立项目长期跟踪监管机制,确保支持项目长期可持续运营。因故确需退出的,由其他托育机构承接。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防护、卫生保健、质量评价、信息公示等管理制度,确保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委、各街道(镇、管理处)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食品监管及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各相关部门依据职责承担监管责任,对履行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规章制度落实到位。

    (六)信息支撑

    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应用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和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及手机APP等,推进自助服务应用,实现线上线下相结合,实体窗口、网上、掌上、自助相结合,切实规范信息管理,提高办事效力;推进电子监察、视频监控管理系统建设与应用,强化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网上监管和远程服务能力的提升。

    附件:1.东湖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领导小组

    2.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附件1

    东湖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

    领导小组

    长:童萍如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熊丽芳区发改委主任

    区卫健委主任

    舒小红区教科体局局长

    :唐浩区总工会常务副主席

    晏佩琦团区委副书记

    区妇联副主席

    区发改委副主任

    区教科体局副局长

    周劲辉区民政局副局长

    区财政局总会计师

    区人社局副局长

    张桂萍区卫健委副主任

    万俊勇区城建局副局长

    邓联实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万顺水扬子洲镇副主任科员

    郭俊海八一桥街办人武部部长

    邹香兰豫章街办司法所所长

    熊志玉墩子塘街办副主任

    百花洲街办人大工委专职副主任

    刘文勇公园街办副主任

    吴大鹏大院街办副主任

    董家窑街办副主任

    彭家桥街办副主任

    梅春红滕王阁街办副主任

    贤士湖管理处副主任

    熊小豹扬农管理处副主任

    陶腾卫区机管局副局长

    东湖公安分局副局长

    东湖消防救援大队副大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卫健委,区卫健委主任涂勇兼任办公室主任,区卫健委副主任张桂萍、区发改委副主任万晖、区教科体局副局长周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附件2

    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

    部门职责分工

    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两次以上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议,协商解决全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推进部门协作机制建设,推动照护服务政策落实,督促目标任务完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区卫健委: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机构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将婴幼儿作为社区家庭医生签约重点人群,纳入签约服务,提升婴幼儿家庭养育照护服务能力。

    区发改委: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服务收费行为的指导。

    区教科体局:负责推进幼儿园开设托班并进行监管。

    东湖公安分局: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督促按要求设置安防视频监控;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保人员进行管理。

    区民政局:负责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注册登记;推动有条件的街道(镇、管理处)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

    区财政局:负责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予以职业资格认定,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督促检查用人单位落实产假政策,维护产妇休假合法权益。

    区城建局:按规定对办理了质量监督手续的新建、改扩建婴幼儿照护服务工程进行监督管理。

    区应急管理局:指导监督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指挥重大事故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东湖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工作。

    区税务局: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饮食用药安全进行监管。

    区总工会:负责调查研究职工托育需求,组织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团区委: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的宣传教育。

    区妇联:负责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且参与辖区内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试点建设。

    区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东府办发〔2020〕160号关于印发东湖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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