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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唐忠建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案号:东劳人仲案字〔2025〕第312号),申请人唐忠建仲裁请求为:1、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5日至2024年6月11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于2024年6月8日在海康威视南昌科技园因工受伤一事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下列本案仲裁法律文书: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本委定于2025年10月22日14时00分在本委714室仲裁庭(地址:南昌市东湖区三经路699号政府北楼714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参加。未按期出庭的,本委将依法裁决。
南昌市东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0二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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