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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三款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我委核准东湖泽川堂中医门诊部及汇仁堂药店福州路中医坐堂医诊所2家医疗机构,依法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自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被注销医疗机构名义开展咨询、诊疗活动,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南昌市东湖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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