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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是什么?
    • 时间: 2018-01-03 17:07
    • 来源: 东湖区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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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是什么?

    答:

    举办教育培训机构,应符合下述基本条件:

    (一)有熟悉业务的管理人员

    校长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原则上年龄:男在70周岁、女在65周岁以下,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管理能力。其他教学管埋人员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2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二)有合格的教师

    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是教师总数的1/4以上;每个培训专业 (工种)配备2名以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与办学层次相适应的合格的专职教师,受聘的教师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学历条件或由审批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认定的教师资格;专职教师6人以上;民办培训机构要与教师签定聘任合同;学校聘任外籍教师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有符合办学需要的教学场所、图书和教学仪器及生活设施

    1、有固定、独立的校园、校舍,租借校舍及场所的须具有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租期在5年以上的租赁合同。

    2、培训机构有教室、图书室、学校行政用房及其它用房。

    3、民办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要符合建筑质量安全和消防安全的要求(提供消防部门审验合格的相关证明)。办学场所建筑面积不低于500 m2

    4、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学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有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5、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6、培训学校自购图书1000册以上,其中专业书籍占60%以上;期刊5种以上。

    (四)有必要的开办资金

    民办培训机构有较充足的办学资金,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其银行账号要接受审批部门的监督,办学经费不能挪作他用,提供有关法律效力的资信证明。

    (五)有基本的办学规模和稳定的生源

    100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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