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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u844370--2021-0278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东湖区人社局 生成日期: 2020-11-20 15:11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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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湖区重点水域退捕渔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网上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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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广泛听取意见,东湖区社保局将《东湖区重点水域退捕渔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在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0年12月21日前反馈至我局。联系电话:0791-87838371,电子邮箱:648559010@qq.com。

    东湖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20年11月20日

    东湖区重点水域退捕渔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农长渔发〔2019〕1号)、《江西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全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9〕75号)以及《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重点水域退捕渔民养老保障指导意见及江西省重点水域退捕渔民转产就业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农字〔2020〕4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妥善解决禁捕后渔民的生计”重要指示为指导,按照“禁得住、退得出、能小康”的总体目标,坚持“做到应保尽保、兜牢民生底线”的工作方针,确保我区禁捕退捕工作顺利进行。

    二、基本原则

    (一)即退即保,渔民完成退捕后即落实养老保障,妥善解决退捕渔民养老保障问题。

    (二)退捕渔民分为专业捕捞渔民和兼业捕捞渔民两种身份,分类保障。

    (三)养老保障政府补助实行“先缴后补”,个人自愿选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

    三、保障范围和对象

    (一)保障范围

    退捕渔民主要是指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因水生生物保护区、鄱阳湖、赣江、抚河等重点水城实行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而需要实行退捕的渔民。

    禁捕对象以《东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湖区赣江水域东湖段退出捕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发〔2020〕79 号)规定确定。

    (二)保障对象

    纳入保障范围的退捕渔民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退捕时年满16周岁(含)以上;

    2.2017年12月29日前及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均具有退捕水域相关村(居委会)户籍。

    四、认定程序

    参保人员名单由村委会提出,镇政府核定,东湖区农业农村部门确认,并经村、镇逐级公示无异议后,报东湖区人民政府备案。保障人员年龄的认定以水域实行禁捕日期为基准点。

    五、政府补助标准

    根据渔民不同情况设定专业捕捞渔民和兼业捕捞渔民两种身份,补助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

    专业捕捞渔民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标准享受政府补助,每年补助标准为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60%×12%。

    兼业捕捞渔民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标准享受政府补助,每年补助标准不超过当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最高档次。

    六、养老保障办法

    退捕渔民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未参保女性年满55周岁、未满60周岁的,只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条件的退捕渔民必须参保缴费才能享受政府养老保险补助。

    (一)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城乡居保的退捕渔民,按规定逐年缴费,自愿选择缴费档次参保逐年缴费。参保人员60周岁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满15年的,可按规定一次性补满15年后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二)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捕渔民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20%,每年缴费基数由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60%、 70%、80%、90%、 100%、 150%、 200%、 250%、300%九个档次中自愿选择,按规定逐年缴费。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按规定延长缴费满15年后方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捕渔民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用人单位和退捕渔民应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不享受政府社会养老保险补助。

    (三)政府社保补助实行“ 先缴后补”。专业捕捞渔民、兼业捕捞渔民无论选择何种险种参保缴费,均按其身份享受政府补助标准。

    (四)养老保险费当年缴费当年补助。个人当年未参保缴费的,不享受当年政府养老保险补助,跨年补缴的养老保险费由个人全额承担。

    (五)政府养老保险补助不叠加享受。退捕渔民已经享受了政府其他养老保险补助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同一人只能享受一类政府养老保险补助。

    (六)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既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又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捕渔民,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七)一次性支付补助款项。已年满60周岁的退捕渔民如因死亡等原因实际享受的政府养老、生活补助不足15年的,凭相关证明,一次性支付剩余补助款项给其法定继承人。

    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办理丧抚待遇。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办理丧抚待遇。

    七、政府生活补助

    1.本方案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人员,退捕渔民不需参保缴费,其中专业渔民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标准参保享受生活补助,兼职渔民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标准享受生活补助。

    2.退捕渔民生活补助通过社会保障卡逐年发放至满15年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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