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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花洲街道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动态调整制度
    • 时间: 2022-09-22 11:49
    • 来源: 东湖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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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及时准确发布政府信息,确保政府信息发布的规范性、准确性和一致性,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0〕17号)精神,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党政办负责建立健全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调整机制,做好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动态管理,在制度层面使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动态调整工作常态化。

    第二条 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动态调整制度应当遵循“主动及时、客观准确、注重实效”原则和“谁公开、谁调整、谁负责”原则。

    第三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应当及时调整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

    (一)机构改革、专项改革(如基层审批服务执法力量改革)后权责主体发生变化的;

    (二)事项名称、依据、编码等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公开属性、公开时限(含承诺时限)等属性发生变化的;

    (四)公开渠道、监督渠道等形式发生变化的;

    (五)现有目录存在疏漏、错误的;

    (六)其他因素导致目录有调整必要的。

    第四条 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动态调整应当按照以下流程和要求:

    (一)公开主体部门负责制定、提交调整方案。涉及事项划转的双方应当在调整方案提交前充分沟通、达成共识;

    (二)调整方案应报上级政府办公室审核;

    (三)调整方案审核通过后,党政办负责调整目录,调整应当同步、有序。

    第五条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将通过定期和日常监督检查、受理投诉等方式对政府信息公开标准目录进行动态调整修改。

    第六条 在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动态调整中,存在推诿扯皮、刻意隐瞒或其他工作疏漏的,由百花洲街道纪工委进行追责。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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